壹般而言,轉移定價是指,出於集團整體利益或經營目標和戰略的需要,交易的價格或費用標準往往不是按照獨立競爭的市場原則確定的,而是人為地、故意地提高或降低商品、技術或服務的價格或費用標準,以實現整體經營目標和集團利益最大化。
避稅,沒有壹個明確的概念,通常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漏洞或不足,以公開的、形式上不違法的方式減少或逃避其納稅義務的行為。
反避稅通常意味著當局和政府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來防止稅收流失。反避稅的主要措施有:壹是從納稅義務上制定具體措施。比如稅法規定與納稅人相關的第三方必須提供稅務信息,或者納稅人的某些交易價格必須得到政府部門的認可和同意。第二,不斷調整和完善稅法。如取消延期納稅、限制關聯企業之間通過轉移價格避稅、控制子公司海外經營利潤長期留在避稅天堂等。第三,加強稅收征管。比如成立專業的反避稅機構,加強對納稅人銀行賬戶的審查。第四,加強國際稅收合作。
2.轉讓定價是跨國關聯企業避稅的壹種方法,也是國家稅務機關根據轉讓定價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制定特別納稅調整的反避稅措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等相關規定,轉讓定價主要有四種情況:有形資產的購買、銷售、轉讓和使用;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融資資金;提供勞務。跨國集團內部的關聯企業通過上述四種形式制定各種轉讓定價方案,以實現跨國集團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國家稅務機關根據轉讓定價可能的途徑或方法制定反避稅措施。目前在中國大陸,主要有國家稅務總局《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制定詳細的轉讓定價反避稅措施,包括轉讓定價關聯關系的認定、關聯交易的類型和方式、同期數據的管理、轉讓定價的方法、轉讓定價的調查和調整、國際磋商和法律責任等。
3.只要跨國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轉移定價就會壹直存在,避稅和反避稅就會壹直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