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行業集中度有很多具體的方法和相應的指標,絕對集中度(>;CRn)和赫芬德指數(HI)作為衡量市場集中度的指標。行業集中度是指該行業相關市場前n大企業的市場份額之和。例如,CR4意味著四個最大的企業占據相關的市場份額。同樣,可以計算出5家企業的集中度(CR5)和8家企業的集中度(CR8)。但是,集中度的缺點是沒有指出在本行業相關市場上經營和競爭的企業總數。比如CR4這種高達75%的產品在兩個行業的份額可能是不壹樣的,因為壹個行業可能只有幾個企業,另壹個行業可能有很多企業。CRn指數用行業中最大的n家企業的累計市場份額占整個行業市場的比重來表示。設某行業總銷售額為X,第I家企業銷售額為Xi,則第I家企業的市場份額為Si=Xi/X,設CRn為該行業最大的N家企業的市場份額之和,則有:(見右邊公式1)
壹般認為,如果行業集中度CR4或Cr8
CRn的計算可以細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當該行業的市場份額已知時,其計算公式為:(見右邊公式2)
其中,Si是第I個企業的市場份額,是該行業企業總數。
(2)給定產值、產量、銷售量、銷售額、從業人數、總資產等。該行業的企業,其計算公式為(見右邊公式3),其中:
CRn:前幾大企業的行業集中度;
I:表示產值、產量、銷售量、銷售額、員工人數、總資產等。第I個企業;
n:行業內最大企業的數量;
n:行業內企業總數。通常n=4或n=8,此時行業集中度分別指行業前4名或前8名企業的集中度。
根據美國經濟學家貝恩和日本通商產業省對產業集中度的分類標準,產業市場結構大致分為寡頭壟斷型(CR8 ≥ 40)和競爭型(CR8
HI指數,即Hirschman-Herfindahl指數,是指根據行業內企業的總數和規模分布,得出的所有企業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的平方之和。這壹指標最早由A Hirschman提出,哥倫比亞大學的0 Helfen Dahl在其博士論文《鋼鐵工業集中度》65438-0950中進壹步闡述。赫希曼指數兼具數學中絕對法和相對法的優點,是市場集中度的理想衡量指標。它可以衡量企業市場份額對市場集中度的影響,成為政府審查並購的重要行政標準。
指數用公式表示:(見右上圖公式4)
這個指數的意義在於,它給每個企業的市場份額賦予了壹個權重,這個權重就是其市場份額本身。可以看出,它給了大企業很大的權重,更充分地反映了其市場份額。指數值越大,濃度越高,反之亦然。
(2)赫希曼指數在反壟斷分析中的應用。
第壹,低集中度市場。美國和歐盟的《M&A指南》壹致認為,如果M&A售後市場的赫希曼指數小於1000,就是安全港,M&A沒有反競爭效應。
第二,適度集中的市場。美國認為M&A後市場的赫希曼指數在1000-1800之間,M&A後的赫希曼指數低於100點,壹般不具有反競爭效應;但如果赫希曼指數增加超過100點,則可能產生反競爭效應,需要進壹步分析。歐盟認為,M&A汽車後市場的赫希曼指數在1000-2000之間,M&A之後的赫希曼指數低於250點,壹般不具有反競爭效應,但也有例外;如果並購後的赫希曼指數比並購前提高250點或以上,則可能具有反競爭效應,需要進壹步分析;在適度集中的市場中,歐盟的初始門檻比美國寬松。
第三,高度集中市場。美國認為,赫希曼指數在M&A之後增加超過1800時,屬於高度集中市場,赫希曼指數在M&A之後增加不足50點,壹般不具有反競爭效果;若並購後的赫希曼指數較並購前上升超過50點且低於100點,則可能存在反競爭效應,需進壹步分析;如果M&A之後的赫希曼指數比M&A之前增加100點以上,壹般具有反競爭效應,但需要根據其他因素進壹步分析。另壹方面,歐盟認為赫希曼指數增加2000點以上才是高度集中的市場,合並後的赫希曼指數比合並前增加不到150點,壹般沒有反競爭效應,但也有例外;但如果並購後的赫希曼指數比並購前增加150點或更多,則可能具有反競爭效應,需要進壹步分析。在高度集中的市場中,歐盟和美國的市場集中度存在門檻差異。
第四,赫希曼指數在實踐中的價值。M&A實測的赫希曼指數通常遠高於美國和歐盟《M&A指南》規定的赫希曼指數標準,說明《M&A指南》規定的赫希曼指數標準僅供參考,不能對並購反壟斷執法決策起決定性作用,在實際執法決策中,應綜合考慮市場集中度、市場份額、市場進入障礙、單邊效應、協調效應和效率,並考慮是否存在排除或豁免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