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師 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 合夥指南公眾號第 1164篇文字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需要多少時間才會停止公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適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根據相關法規的規定,會記錄於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這個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就是日常我們可以公開查詢企業信息的那個系統。手機上的某某查之類的企業信息查詢軟件,也是基於這個系統的數據。 也就是說,當查詢壹個企業的基本信息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這家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也是可以同時查詢得到的。 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信息。行政處罰信息附於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內容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行政處罰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行為類型、行政處罰內容、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日期。 作為企業來說,當然不希望別人在查詢自己企業基本信息時會看到行政處罰信息。因此,建議了解壹下這方面的企業信用修復的法律規定和流程。 首先,相關規定對於不同程度的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規定了不同級別的公示時間: 僅受到警告行政處罰的,不公示; 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低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個月的,停止公示; 其他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年的,停止公示; 依照法律法規被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超過三年的,公示期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 那麽,上面提到的“較低數額罰款”,具體是什麽標準呢?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較低數額罰款”的標準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工作實際規定。所以,這方面的認定標準,需要查詢所在地的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專門規定。 以上海為例,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年6月9日發布了《關於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中“較低數額罰款”標準的規定》,其中提到的認定標準是: 對個人處以五千元及以下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五萬元及以下的罰款。 江蘇省、浙江省、江西省、福建省等省份的認定標準,和上海市的標準內容是相同的。 其次,是不是只能等到上述的公示期限自然結束,能不能提前結束公示呢? 除了當事人受到責令停產停業、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吊銷營業執照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較為嚴重行政處罰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之外,其它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有規定的方式可以提前停止公示,但需要申請並通過審查。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規定: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達到規定時限要求,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提前停止公示: (壹)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 (三)未因同壹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 (四)未在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前款所稱時限要求和提前停止公示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另行規定。 這裏提到的“規定時限要求”,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中有明確規定: 第六條除《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或者僅受到警告、通報批評和較低數額罰款外,其他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六個月,其中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領域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壹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信用修復: (壹)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 (三)未因同壹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 (四)未在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當事人認為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根據該規定中的要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修復信用的申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準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或者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相關信息,並依法解除相關管理措施。不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或者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小結壹下: 1、僅受到警告行政處罰的,不公示,所以也不存在“停止公示”的問題; 2、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低數額罰款(具體標準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個月的,停止公示,沒有提前停止的法定程序; 3、除了上述2項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被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超過三年的行政處罰外,其他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年的,停止公示,但是公示期滿六個月(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領域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壹年)且符合《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修復信用,壹旦獲準就可以提前停止相關行政處罰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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