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票發行人及發行人負責人。誰發布公告信息,自然要承擔虛假陳述的責任。虛假陳述有時會直接或間接產生壹些經濟利益,發行人是這種利益的直接受益者。因此,發行人承擔責任是必然的。當發行人是受益人時,其虛假陳述的受害者是廣大中小股東或證券市場的其他投資者。
(二)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負責人。根據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和我國公司法、證券法的規定,發行人必須間接發行股票。因此,證券公司作為中間承銷,將直接參與發行人的發行準備和文件起草。從某種角度來說,承銷商是發行人的總策劃,也是發行人虛假陳述的推定知情人。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法律原則,承銷商未及時糾正虛假陳述或故意宣傳虛假陳述,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其負責人承擔連帶責任。
(3)參與公共信息生產的其他人也是虛假陳述的責任主體。
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是:
(1)主題元素。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還應當是具有民事訴訟能力,能夠提起民事訴訟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主觀因素。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壹般來說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是以捏造的事實起訴,而本罪並沒有規定行為人需要具有特定的主觀目的,所以行為人虛假訴訟的主觀目的是否為謀取利益,謀取利益的性質是否正當,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對象元素。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秩序,具體來說就是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秩序,也包括財產權、婚姻權、收養權、撫養權、繼承權等他人合法權益的虛假民事訴訟行為。
(4)客觀要素。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大多數人提出民事訴訟活動,可能不是特別好理解。如果真的有壹些糾紛,完全可以選擇人民法院來解決。當然,如果訴訟是捏造的,就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
法律依據
關於受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四條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虛假陳述。
虛假記載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對相關財務數據作出重大虛假記載,或者對其他重要信息作出與真實情況不符的描述。
誤導性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隱瞞了與其相關的壹些重要事實,或者未及時披露相關更正、確認信息,導致已經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準確而產生誤導性。
重大遺漏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信息披露規定,未披露重大事件或重要事項等應當披露的信息。
第五條《證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構成虛假陳述的,依照本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構成內幕交易的,依照《證券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構成《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規定的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的,依照本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條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或者指使發行人虛假陳述,致使原告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原告請求依照本規定直接判令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或者唆使發行人虛假陳述,發行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後,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賠償實際賠償金、合理的律師費、訴訟費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壹條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提供的信息不符合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導致公司披露的相關信息存在虛假陳述,原告起訴要求判令交易對方及發行人等責任主體賠償。
由此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有證據證明向發行人提供服務的供應商、客戶和金融機構明知或故意為發行人提供相關交易合同、發票和存款證明。
原告請求判令其及發行人等責任主體賠償因隱瞞重要事實導致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陳述而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承擔連帶責任的當事人之間的責任分擔和追償,除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依照民法第壹百七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保薦機構、承銷機構等責任主體以有約定為由,請求發行人或者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其因虛假陳述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