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需求論證的主要方式包括公開:公開征求意見、專家論證、第三方專業機構論證等。采購人未采納通過公開征求意見方式獲得的修改意見,且未提供充足證明材料佐證其采購需求合理性的,應當組織專家或第三方專業機構論證。《辦法》要求,通過公開征求意見的方式進行需求論證的,應當發布公告,公告項目類別和擬采用的采購方式、對投標供應商的資質要求、評分細則等六項內容。
國采中心在《辦法》中提出,采購需求較為復雜、性質特殊;采購項目社會影響較大、關註度較高的采購項目,可以進行采購需求論證。此外,國采中心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將組織采購需求論證。
強化政府采購源頭管理是解決質次價高、虛假采購等問題的重要措施,為此,《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關於進壹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明確采購人是政府采購需求的第壹責任人,要求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