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金鈺目前已經遭到2次行政處罰,尚有第3起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件正在調查。
證券法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2020年9月第壹次行政處罰
在《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62號)中,證監會認定東方金鈺在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間,為完成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等業績指標,虛構其所控制的瑞麗市姐告宏寧珠寶有限公司與普某臘、保某、李某青、鳳某、自某堵、張某梅等六名自然人名義客戶之間的翡翠原石銷售交易,導致2016、2017年的年度報告及2018年的半年報存在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及應收賬款的情形。
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即構成信披違規,受此影響的投資者範圍系在2017年4月18日之後買入股票的投資者,如果投資者在2019年1月18日證監會立案調查前還持有股票,則可以向《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62號)認定的相關責任人提起索賠。
2020年12月第二次行政處罰
在《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8號)中,證監會查明,中國藍田總公司在1999年已與農業農村部(原農業部)脫鉤,並無股權投資關系。在收購東方金鈺控股股東興龍實業100%股權時,中國藍田提供的信披資料將公司性質定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投資人為農業部”,導致東方金鈺在2019年2月2日發布的臨時公告中存在虛假記載。
中國藍田作為收購人,負有法定信息披露義務,未向上市公司提供有關其企業性質、股東的完整、準確信息,致使東方金鈺提示性公告中受讓方基本情況披露錯誤,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受此影響的投資者範圍系在2019年2月2日之後買入股票的投資者,如果在2019年2月27日收盤前還持有股票,則可以向《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8號)認定的相關責任人提起索賠。
退市前的信披違規調查
2020年12月17日,東方金鈺在退市停牌前又因信披違規遭到湖北證監局立案調查。該等行政處罰作出後,預計在2020年12月17日收盤前持有東方金鈺股票的投資者也可就信披違規起訴相關責任人。進入退市整理期後,東方金鈺的股價從退市前夕的1元左右掉到0.19元。損失如何計算是個難點。
綜上,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範圍包括以下三類:
1、在2017年4月18日之後買入股票的投資者,如果投資者在2019年1月18日證監會立案調查前還持有股票,則可以向《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62號)認定的相關責任人提起索賠。
2、在2019年2月2日之後買入股票的投資者,如果在2019年2月27日收盤前還持有股票,則可以向《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8號)認定的相關責任人提起索賠。
3、在2020年12月17日收盤前持有東方金鈺股票的投資者,需要等待湖北證監局的行政處罰。
當然,對於東方金鈺證券欺詐索賠案件來說,即便投資者勝訴,最終能否執行到財產具有較大不確定性。
? 江蘇竹輝律師事務所/郎壹華
?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