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有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可以在不新設法人或者不進行法人登記的情況下設立養老機構。可以按照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或者經營(業務)範圍開展養老服務,並在變更登記事項或者經營(業務)範圍後7個工作日內到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市、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
3.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註銷前,原養老機構許可證已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含原省級登記許可證)到期自動失效,需到機構所在地市、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有效期屆滿前,養老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養老機構(含原省級登記許可證)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市、縣(市、區)民政部門申請備案,交回設立許可證,自交回之日起失效。
4.養老機構變更備案。養老機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舉辦者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在變更登記完成後7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備案。其他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養老機構舉辦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到民政部門或者養老服務業務部門對外窗口辦理變更備案。養老機構的舉辦者應當在變更記錄上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並填寫《養老機構變更記錄》(附件5)。提交材料信息不完整的,民政部門對外窗口或者養老服務業務部門應當當場壹次告知承辦單位補齊材料並辦理變更備案;核對材料信息齊全的,應當自收到變更備案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供《養老機構變更備案回執》(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