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指導全區的理論學習、理論宣傳和理論討論,指導區社會福利協會工作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三)負責指導和協調新聞機構的工作,把握輿論導向,把握宣傳基調;指導全區廣播電視工作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指導全區業余記者的政治方向和方針政策。
(四)負責從宏觀上指導精神產品的生產和文化市場的管理,指導本區文化文藝界工作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五)宣傳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政策;指導和協調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導全區教育和中小學工作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
(六)負責規劃和部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總體思想政治工作任務和群眾性活動,搞好黨員教育,研究和改進群眾思想政治工作。
(七)負責全區社會宣傳、農村宣傳、企業宣傳的規劃和部署,協調普法和國防教育工作。
(八)負責部署全區對外宣傳和對外文化交流工作;負責全區對外宣傳資料的制作、展示、分發和運輸。
(九)按照規定,協助分管區宣傳部的幹部,指導文化、教育、廣播、電視、體育等部門的領導班子建設;負責全區企業和區內企業政工幹部的職稱評定工作。
(十)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條* * *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委務會議、委員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