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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行業內部審計暫行規定

引言:為規範煙草行業內部審計工作,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監督作用,特制定本規定。以下是我收集的《煙草行業內部審計暫行規定》,歡迎閱讀。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履行中國煙草總公司的出資人職責,規範行業內部審計工作,確保財務管理、財務監督、財務報告、財務報告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的規定》(審計署令第4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行業所屬單位的會計核算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實現。

第二條企業內部審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內部審計準則的要求,通過獨立、客觀、公正的審計監督,檢查經濟活動過程中各項制度和業務的健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發現問題,提出管理建議,促進業務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煙草專賣局和中國煙草總公司所屬企業(直屬機構和直屬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機構設置第四條省級煙草專賣局(公司)、工業公司必須設置獨立的審計機構,專職審計人員原則上不少於5人;市級公司、卷煙廠必須設立獨立的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原則上不得少於三人。

省級煙草專賣局(公司)、工業公司可根據生產規模和下屬企業數量適當增加專職審計人員,以滿足實際審計工作的需要。

第五條審計機關配備的專職審計人員必須具備從事審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並取得相關專業證書。

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並具有三年以上審計或者財務管理工作經歷。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必須征得上級審計機關的同意。

第三章權力和職責第六條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完善內部審計管理規章制度,確保審計機構具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權力:

(壹)參加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管理決策會議,協助企業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企業的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檢查與被審計單位現場調查有關的會計賬簿、報表、憑證和資產,有權查閱與生產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文件、會議紀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相關資料。

(3)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並及時向董事會(或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

(四)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或者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生產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資料,經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機關授權,可以暫時封存。

第七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出資人財務監督和企業管理的需要,企業審計機構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壹)制定企業內部審計制度,編制企業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檢查和評價本企業及其下屬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評估本企業相關業務的經營風險。

(三)開展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

(四)根據國家財政稅收制度和煙草專賣法規,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管理進行審計和監督。

(五)對本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的財務預算、財務收支、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業績及其他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

(六)對本企業及其附屬企業的基建項目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的立項、預算、決算、竣工交付進行審計和監督。

(七)對本企業及其下屬企業的物資(勞務)采購、產品銷售、工程招標、對外投資和風險控制等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

(八)對本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的經營業績和相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和評價。

(9)圍繞本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日常審計監督,主要包括預算管理、專項資金管理、存貨管理、固定資產投資、成本費用、大額材料采購等。

(十)完善內部審計基礎工作,推進審計信息化等多種審計方式方法創新,促進行業審計工作規範化、標準化。

(十壹)其他內部審計工作。

第八條企業審計機構對企業及其附屬企業經營業績和相關經濟活動的評價,按國家煙草專賣局和中國煙草總公司關於經營業績評價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企業審計機構的相關審計工作應當配合外部審計,並按照有關規定為外部審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關工作資料。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條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制定審計項目實施計劃,確定工作重點。

第十壹條審計項目實施五日前向被審計單位(或人員)送達審計通知書,被審計單位(或人員)接到審計通知書後,要做好審計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應當派出審計組,並指定審計組組長(或審判長),實行審計組組長(或審判長)負責制。

第十三條審計組通過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運用適當的審計方法,保證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審計風險。

第十四條現場審計結束前,審計組應與被審計方就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交換意見,被審計方必須在收到審計工作底稿後三日內完成書面意見簽署。

第十五條審計組應當在取得附有書面意見的審計工作底稿後三日內,向被審計單位提交審計報告草稿,征求意見。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書面反饋。

第十六條企業審計機構應當在征求企業內部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後,對審計報告中反映的重大問題作出審計結論;企業審計機構審定審計報告後,出具審計意見書,並附正式審計報告。

第十七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內向出具審計意見的審計機關提出書面復議申請;企業審計機構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壹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審核意見在申請復議期間保持有效。

第十八條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意見之日起壹個月內,以正式書面形式報告審計意見的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企業審計機構應當對已實施的審計項目進行跟蹤審計,跟蹤檢查並督促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意見。

第二十條企業審計機構應當促進審計結果利用機制的建立和完善,並將審計結果利用情況納入後續審計範圍。

第二十壹條審計事項必須按照檔案管理辦法建立審計檔案,並按規定及時將審計檔案移交檔案部門管理。

第五章工作要求第二十二條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審計職業道德,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審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原則。

第二十三條企業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煙草行業的有關規定以及企業內部管理需要,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加強內部監督,糾正違規行為,規避經營風險。

第二十四條企業審計機構對審計發現的被審計單位(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制度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並提出審計意見;評價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執行情況,提出管理建議。

第二十五條企業審計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組織內部審計工作,並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的客觀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向上壹級審計機關報告下列事項:

(壹)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報告。

(二)審計中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重大資產損失、重大經濟案件和重大經營風險。

(三)未落實審計意見的。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審計事項。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保障機制,為內部審計工作創造工作條件。單位各職能部門應積極支持和配合審計工作。

第二十八條各單位要保證審計機關必要的審計經費,並列入企業年度財務預算。

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為審計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提供條件。

第三十條單位應當對認真履行職責、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給予獎勵。

第三十壹條單位應當及時糾正對內部審計人員打擊報復的問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被報復的內部審計人員有權直接向國家煙草專賣局和中國煙草總公司舉報有關情況。

第三十二條單位內部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和中國煙草總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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