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城市供水、節水、排水、燃氣、供熱、汙水處理、防澇、環境衛生、垃圾處理、園林綠化、市政設施、人工景點、公共照明、戶外廣告的管理;協調和指導全縣行業管理工作。
(三)負責城市管理的行政許可:挖掘、占用城市道路、開設路口等市政設施的審批;臨時占用綠地、砍伐和遷移樹木等。涉及園林綠化管理的審批;在市區範圍內的公共場所和市政公用設施設置廣告的審批;審批市區機動車輛清洗點;城市燃氣企業、燃氣器具經營和安裝維修作業資質許可;城市排水許可證;專項經營項目(汽車裝飾維修、五金加工、建材、餐飲等)經營條件預審。市區沿街店鋪);城市天然氣加氣站預審和經營權轉讓;建設項目綠化設計方案的審查與驗收。
(四)負責城市供水、節水、供熱、供氣、汙水處理、排水等地下管網建設,以及環境衛生、垃圾處理、園林綠化、市政維護、人造景區、城市公園、公共照明、城市維護等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批和實施。
(五)負責城市汙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綠化補償費、城市道路占用費、挖掘修復費等費用的征收和管理。
(六)監督和指導城市市政設施、市容環衛、公用事業、園林綠化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
(七)負責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的管理,研究制定行業服務標準,並監督實施。
(八)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運營的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
(九)指導縣市管理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