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延安市物業服務管理條例

延安市物業服務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物業服務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人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陜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管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管理,是指業主選聘的物業服務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服務的活動。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第三條 本市將物業服務管理納入社區治理體系和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堅持黨的領導、政府主導、社區協管、業主自治、各方參與、協商***建、科技支撐的工作原則,推進物業服務規範化、科學化與市場化。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物業服務管理協作機制,制定物業服務管理政策,統籌推進物業服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 服務人等***同參與的議事協調機制,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人的合法權益。鼓勵依靠科技提高物業服務管理水平,滿足業主對改善生活和工作環境的需求。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承擔政府基層管理職能的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指導和協調本轄區內各物業服務區域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和換屆、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組建,並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二)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三)協調和監督老舊小區物業服務管理以及物業服務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

(四)參加物業承接查驗,指導、監督本轄區內物業服務管理項目的移交和接管;

(五)指導、協調物業服務人依法履行義務,調處物業服務管理糾紛;

(六)統籌協調、監督管理轄區內物業服務管理活動。

社區組織、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他承擔政府基層管理職能的機構、組織的指導下,做好與業主自治和物業服務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衛生健康、公安、民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執法、人民防空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物業服務信用分級分類監管體系,按照不同的信用狀況對物業服務人實行分級分類和差異化監管,強化信用信息在前期物業服務招標投標、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政府采購等事項的應用。

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相關部門聯動,及時***享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

鼓勵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根據物業服務信用分級分類情況選聘物業服務人。第八條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制定和組織實施自律性規範,強化行業自律管理,調解行業糾紛,促進誠信經營,維護物業服務人合法權益,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物業服務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都有權向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單位應當依法處理。第二章 前期物業服務管理第十條 建設單位銷售房屋前,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人,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經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

(壹)物業服務區域房屋建築面積小於三萬平方米的;

(二)在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發布選聘物業服務人信息後,投標人數少於三人的。第十壹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人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依法對前期物業服務是否收費、服務內容以及收費標準等進行約定,並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向房屋買受人明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銷售時,向房屋買受人明示依法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並予以說明。

房屋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 上一篇:徐州文化傳媒公司註冊流程是怎樣的?
  • 下一篇:6S管理如何創新?示範單位延長石油告訴妳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