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具體來說,被列入異常經營名錄的企業,要移出異常經營名錄、恢復正常記載狀態有4種情況:壹是未按規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可以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並公示後,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二是未按規定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的企業,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應當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義務;三是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後,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四是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可以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以上這4種情況可以申請移出異常經營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核實之日起5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需要說明的是,第四種情況是企業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如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需要符合兩種情形之壹:壹是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有新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二是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並經過工商部門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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