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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

公司嚴重違法失信不處理的,會被認為是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行為,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將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法律依據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壹)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註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三)組織策劃傳銷的,或者因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四)因直銷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五)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七)因發布虛假廣告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或者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害的或者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八)因商標侵權行為五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九)被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

企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行為之壹,兩年內累計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第六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情形的企業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列入、移出工作。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登記的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壹款第(二)項至第(十)項和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企業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列入、移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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