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給爭議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由該第三方調解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並做出裁決的行為。根據適用對象的不同,仲裁可分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和國際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是以解決勞動爭議為目的的壹種仲裁制度。勞動爭議仲裁既有仲裁制度的壹些特征,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勞動仲裁需要以下材料: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身份證明,包括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其他人。
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
1.因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勞動者,以及勞動者辭職、自願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發生的爭議;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爭議;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申請勞動仲裁,壹般需要向當地勞動仲裁院委員會申請,流程如下:
1.勞動保障當事人提起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告未按時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3.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書面通知後,未經仲裁庭同意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應當駁回申請,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45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程序通常需要兩個月左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仲裁庭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寫仲裁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