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般公司法人變更原因是什麽?
1、為了合並 這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集合為壹個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法人的合並是法人集中資金,擴大實力,增加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由於合並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續更為簡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法人合並,有新設式合並和吸收式合並兩種方式。新設式合並也稱創設式合並,是兩個以上的法人歸並為壹個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滅的合並方式。吸收式合並也稱吞並式合並,是壹個法人吸收被合並的其他法人,合並後只有壹個法人存續,被吸收法人均告消滅的合並方式。法人合並時,應有法人意思機關韻合並決定和合並各方締結的合並合同。為保障各合並法人的債權人的利益,法人應在合並前將合並決定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如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作為債務人的法人應照辦。否則,法人不得合並。 2、為了分立 法人的分立是指壹個法人分為兩個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法人分立是調整經營規模,分散風險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也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所以有與法人合並同樣的優點。法人分立,有新設式分立和存續式分立兩種分立方式。新設式分立也稱創設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為兩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續式分立也稱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續,分出部分財產設立壹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人分立的程序與法人合並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決定、債務分配合同,對債權人發出分立通知並根據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壹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二、法人變更
壹般情況下,公司變更法人,是為了公司的發展經營壯大,公司法人要變更的,是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 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成立後,其組織、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等重要事項發生的變化,這些事項的變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決定,法人只要作相應的變更登記,即可發生變更效力。惟企業法人的分立或合並,因涉及法人與相對交易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為了維護交易秩序和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法律對分立或合並後法人的債權債務移轉,做了強制性規定。民法通則第44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並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應的規定。三、變更後結果
(1)法人之消滅。在新設式合並,原法人均告消滅;在吸收式合並,被吞並的法人歸於消滅。在新設式分立,原法人消滅;在存續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財產或組織機構發生變更。 (2)債權債務承受。因合並而消滅的法人,其債權債務由合並後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債權債務,應依分立前締結的合同確定的分擔份額,由分立後的法人承受。 公司的幾位發起人在經營的過程當中,有可能伴隨著意見的不同的各種因素,將原來壹家公司分立成兩家公司,或者說兩家以上的公司***同合並,擴大經營規模的同時對各方人來說都是合作***贏的,這樣的操作模式最終都要到工商局對公司營業執照等這些全部進行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