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住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全國性社會組織活動經費65438+萬元以上,地方性社會組織和跨行政區社會組織活動經費3萬元以上;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跨國公司的戰略聯盟主要有三種形式:
1,股權聯盟。該聯盟由所有成員作為股東成立,擁有獨立的資產、人事和管理權限。股權聯盟壹般不包括各成員的核心業務,可分為平等占有的戰略聯盟和相互持股的戰略聯盟。
2.契約聯盟。聯盟以聯合研發和營銷合作為主,是壹種協議聯盟模式。其特點是聯盟是自發的、非強制性的,聯盟各方仍然保持公司經營管理的獨立性和自主性,並依靠彼此之間達成的協議形成壹個松散的整體。
3.資源充盈的聯盟。即對方的上遊活動和下遊活動形成的戰略聯盟。這種戰略聯盟有兩種形式:壹種是擁有獨特技術的跨國公司為了接近海外市場或利用對方的銷售網絡而形成的聯盟;另壹種情況是廠商與用戶的聯合戰略聯盟,即廠商直接鏈接生產與消費、供應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