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014年8月7日發布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2014年10月0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
同壹稅種的納稅人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也可能發生變化,比如農業稅。農業合作化前是個體農戶,農業合作化後是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後來的生產大隊,後來主要是農村基本核算單位和承包單位。農業稅在全國範圍內取消。稅收是國家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財政中只有國家公職人員領取工資,所以國家公職人員也被稱為為人民服務的公仆。
擴大數據納稅人的義務
壹、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義務
納稅人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局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主要包括取得營業執照後的設立登記、稅務登記內容變更後的變更登記、申請停業、依法恢復營業登記、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註銷登記。
在各類稅務登記管理中,納稅人應按稅務局的規定提交相關資料並及時辦理。同時,納稅人應按照稅務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稅務登記證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2.依法設置帳簿、保管帳簿和有關資料,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
納稅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並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核算;從事生產經營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存期保存賬簿、會計憑證、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帳簿、會計憑證、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塗改和擅自損毀。
此外,納稅人在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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