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超四罰”是指對超載的運輸車輛、駕駛員、貨運企業、承運人(源頭企業)實行“壹超四罰”制度。
第壹個懲罰——運輸車輛
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1年內超載三次的道路運輸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部門予以吊銷。
第二個處罰——司機
交警或路政管理部門認定1年內有3次超限超載行為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由運管部門責令停止道路運輸業務。經交警或路政管理部門確認,1年內未超載三次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由運管部門對其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進行記分處罰。具體處罰措施為:1次,10分;2次,降20分為B級,繼續教育18學時,被列為企業重點管理對象,不得承擔春運搶運等重要運輸任務。另外,連續三年被定為B級或者1年內三次被記20分的,吊銷資格證書。
對駕駛員的處罰主要在路檢:由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實施: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對駕駛人進行扣分。
第三罰——貨運企業
經公安交警或路政部門確認,企業1年內超限車輛數量超過總數的10%,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該企業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四罰——承運人(源頭企業)
經公安交警或路政管理部門確認,對有超載行為的貨運源頭單位,每次給予1000元的處罰。
對指使或者強迫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交通運輸執法機構依據《公路超限運輸車輛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條例,指使或者強迫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 強迫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壹般對超載車輛的處罰分為兩部分。
1。對超載超限的貨物,實行強制卸載。2。對超載超限處以罰款。
不過對於超載貨車或多或少都有改裝。有很多修理廠按規定擅自改裝車輛,這樣的修理廠也應該受到處罰。對於那些不按規定追求利潤,讓貨車司機多裝貨物的貨場,就是超載。應該受到相應的懲罰。我們的汽車公司也應該因為生產大功率火車而受到懲罰。大家都覺得應該從源頭上整治超載超限,嚴打貨車、貨場、修理廠的生產。車主才是真正的超載,但是罰四次真的就不算超載超限了嗎?其實這種“壹超四罰”的政策就是壹個怪圈。首先,每個司機都知道超載超限的後果。車主也知道司機在這裏也是受害者。扣分降級的損失只能司機吃。刺激是為了生活,老板是為了多賺錢。交警只交錢,吵了很久,成了他們的提款機。
由車企發起,禁止大馬拉小車進場2。交警管理方法哪裏不夠準確3。從源頭上處罰4。不要懲罰司機
只有抓住源頭,才能整治超載超限現象。壹直保持這種新的管理方式,只能治標不治本。對於這些大卡車的司機來說是非常困難的。我們無法想象他們在跑車路上的艱辛生活。他們不願意吃或喝,只是為了能留下壹些錢。如果交警查車,這些司機飯前半個月都交不出罰款。所以不要做治標不治本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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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六條
公路客運的客車超過核定乘員、貨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機動車後,駕駛人應當轉移超載旅客、卸載超載貨物,費用由超載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承擔。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
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上行駛;超過汽車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
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調整的,公路管理機構和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更換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誌;如需繞行,還應標明繞行路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四條
道路運輸車輛運送旅客不得超過核定人數,不得違反規定運載貨物;運輸貨物時不得運送乘客,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超載;貨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