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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組織結構

公司的組織結構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部門劃分主要是劃分管理工作,解決組織的橫向結構問題。目的是確定任務在組織中的分配和責任的歸宿,以合理的分工和明確的責任有效地實現組織的目的。

1.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重大問題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表達意誌、利益和訴求的主要場所和工具。

2.董事會

董事會是由負責公司管理活動的董事組成的合議機構。在股東會閉會期間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除股東大會擁有或授予其他機構的權力外,公司的所有權力應由董事會行使或授權。

3.執行機構

公司的執行機構是指由具體負責公司管理活動的高級職員組成的執行機構。

4.監督機構

為了防止他們濫用職權,違反法律和公司章程,損害公司所有者的利益,所有者和股東應當對他們的活動和他們組織的公司經營活動進行檢查和監督,這種監督權由公司的監督組織實施。

公司組織架構初步由總經理制定,人力資源部組織,再由總經理組織高層討論,報董事會批準。崗位職責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各部門制定。最後,公司組織各部門參加研討會,人力資源部組織印刷、裝訂、分發,並監督工作。工作職責和部門職能明確,無重疊或空白。

企業組織結構的設計沒有固定的模式,根據企業生產技術的特點和內外部條件而變化。但是,組織結構改革的思路和規則仍然可以借鑒。組織結構變革應解決以下四種結構:

1.職能結構,壹個企業的成功運作需要多個職能部門共同發揮作用。因此,在設計組織結構時,首先要確定企業運營需要哪些職能,然後再確定各職能的比例以及相互之間的關系。

2.層級結構,即每個管理層級的構成,即組織需要縱向設置幾個管理層級。

3.部門結構,即各個管理部門的構成,即組織在橫向上需要設置多少個部門。

4.權限結構,即各級、各部門在權責方面的分工和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條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四十四條董事會的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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