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夥企業法只規定了要明確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但對首期出資、最大出資期限沒有規定,所以設立時實繳出資為0沒有禁止性規定。但從實際講,壹個企業設立後要有運行資金,實繳出資為0不是很妥。當然其壹定要0也是沒辦法的事。
2、 合夥企業法規定了要明確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所以設立時認繳出資不能為0。
3、 同理,合夥協議裏要寫明各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所以實繳出資額為0不靠譜。
:企業註冊資本實繳的弊端
1、 實繳制需要占用企業的資金,降低了企業資本的營運效率。現實中,因為該項制度的束縛,無形中產生了大量抽逃資金以及由代理公司虛假出資而虛假註冊的情形,雖然公司登記的註冊金額表面上看較為充足但公司本身卻往往已無相應資產,壹旦產生糾紛,債權人卻又因舉證能力限制致使權利無法保護。
2、 工商行政機關監管不力等因素,此時,註冊資金實繳制度不但成為空設,而且無形中成為股東規避責任的壹種手段。因此,該項制度的建立不但在壹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資創業的激情,而且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正如此,國務院推出了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
認繳出資和實繳出資的區別
認繳不等於不繳,而是出資人應當自己按照章程的約定繳付出資,只是實繳情況不再向工商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認繳制又叫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是指註冊公司時將認定的註冊資本設定壹個期限分段繳清,不需要壹開始就繳全,這個制度改革對初期創業卻資金不足的人來說是很好的,壹開始不需要投入大的資金,只需要在期限內繳全就行。但如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公司和已按時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導致破產清算,股東(發起人)即使未繳足出資,也必須根據其認繳的出資數額承擔責任。實繳制是指公司營業執照上的註冊資本數額是多少,銀行的驗資賬戶上就必須存有這個數目的資金。就是說壹開始就需要將註冊資本繳全,不可以缺繳。這個方式好處在於壹開始就解決,今後不必承擔繳納資本,發生任何債務糾紛可以及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