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在公司運營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是公司的靈魂。
壹人公司章程修正案範XX有限公司於年月日召開股東會,決定變更公司(登記事項)和(登記事項)並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1.第_ _ 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在修改為:?_____________?。
2.第_ _ 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在修改為:?_____________?。
(股東蓋章或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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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意:
1.本模式適用於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章程的,應當提交章程修正案,未涉及的事項無需提交;涉及事項或內容較多的,可提交股東簽署的新修訂的公司章程全文;
2、?報名項目?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
3.修改前後完成整篇文章的內容,不要只摘錄文章的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簽字;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簽字處加蓋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名章代替,要用鋼筆或墨水筆簽名,不允許在與正文分開的紙上簽名;
5.出資轉讓給變更股東的,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字;
6.簽署文件後,在規定的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後30日內,變更住所遷入新住所後30日內,增資款繳足後30日內,股東變更為股東後30日內,減資、合並、分立後90日內)報送登記機關。逾期則作廢。
壹人公司章程修正案(二)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的實際情況,擬對公司章程的相關條款作如下修改:
(壹)原章程第三章第壹節第二十壹條修改為:
?公司資本結構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發起人持有76,118,224股,分別占總股份的40%和99%;社會法人股數量為26,099,382股,占總股份的65,438+04.05%;社會公眾股83,438,855股,分別占總股份的44%和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壹節第三十五條第(六)項第二項修改為:
?2.支付合理費用後有權查閱和復制:
(1)本人持股信息;
(二)股東會會議記錄;
(三)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四)公司總股本及股本結構。?
(3)原章程第四章第壹節第三十七條增加內容如下:
?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賠償訴訟。?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壹節第四十條修改為: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及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三條修改為: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並於上壹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召開。公司不能在上述期限內召開年度股東大會的,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並公告。?
(六)原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八條增加以下內容:
?(七)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並向股東提供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說明召開時間、投票程序和需要考慮的事項。?
(七)原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九條增加以下內容:
?符合條件的董事會、獨立董事和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表決權。投票權征集應免費進行,並向被征集方充分披露信息?。
(八)原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五十四條修改為: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表決權總數10%以上的股東(以下簡稱?提議股東?)或監事會提議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應遵循以下程序:
(1)內容完整的會議議題和提案應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書面提議應當報當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提案股東或監事會應當保證提案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董事會應在收到監事會書面提議後十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集程序應符合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3)對於提議股東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的書面提議,董事會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決定是否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應當在收到上述書面提案後15日內反饋給提案股東,並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
(4)董事會作出同意召開股東大會的決定的,應當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經提案股東同意。通知發出後,董事會不得提出新的提案,未經提案股東同意,不得變更或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時間。
(五)董事會認為提議股東的提案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應當作出不同意召開股東大會的決定,並將反饋意見通知提議股東。提議股東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自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提議股東決定不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向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
(六)提議股東自行決定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並在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所在地證券交易所備案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內容應符合以下要求:
1.提案中不得增加新的內容,否則提議股東應當按照上述程序向董事會重新提交召開股東大會的請求;
2.會議地點應為公司所在地。
(七)對於提議股東自行決定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及董事會秘書應當認真履行職責。董事會應保證會議的正常秩序,會議費用的合理開支由公司承擔。召開會議的程序應符合以下要求:
1.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會秘書必須出席,董事、監事應當出席;主席負責主持會議。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會議。
2.董事會應當根據公司章程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出具法律意見;3.召集程序應符合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8)董事會未指定董事主持股東大會的,在報當地中國證監會備案後,由提議股東主持;擬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出具法律意見,律師費用由擬股東自行承擔;董事會秘書應認真履行職責,召集程序應符合《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九)原章程第四章第三節第五十七條修改為:
?在年度股東大會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或監事會總表決權5%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屬於董事會會議通知中未列明的新事項,且該等事項屬於《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條所列事項的,發起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將提案提交董事會,董事會審議後予以公告。
第壹大股東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時,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公告。不足十日的,第壹大股東不得在本次年度股東大會上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其他提案可以提前提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公告,也可以在年度股東大會上直接提出。?
(十)原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二條增加以下內容:
?在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非職工代表的監事)的過程中,采用累積投票制。在累積投票制下,獨立董事應與董事會其他成員分開選舉。?
(11)原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五條增加兩條,原章程以下條款順延,增加條款內容如下:
第66條下列事項,應經公司股東會通過,並經持有社會公眾股股東半數以上表決權通過後,方可實施或申請:
(1)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包括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其他股份的認股權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原股東配股(控股股東承諾在會議召開前全額現金認購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購買資產的總價相對於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凈值的溢價達到或超過20%;
(三)公司股東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清償對公司的債務;
(4)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公司子公司境外上市;
(五)對公司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的相關事項。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上述事項的,應當以網絡形式為股東提供投票平臺。
公司股東大會實行網絡投票的,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七條公司應當在確保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包括提供網絡投票平臺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擴大社會公眾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比例。
(十二)原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八條修改為:
股東大會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股東大會提案根據有關規定需要社會公眾股股東同時通過的,公司除提供現場會議投票外,還應向股東提供網絡投票系統。在股東大會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均有權通過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但同壹股份只能選擇壹種投票方式。同壹份額在現場和網絡重復投票的,以現場投票為準。
(十三)原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九條修改為:
每次審議時,至少應有兩名股東代表和壹名監事參與計票。公司提供網絡投票的,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通過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的票數,應當與現場投票的票數壹並計入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權總數,對每壹項提案合並計算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投票結果。出現本章程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時,社會公眾股股東的表決權總數和表決結果應當分別統計。投票結果將由普查員代表當場宣布。
(十四)原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七十條修改為:
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決議是否通過,並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記錄在會議記錄中。在投票結果正式公布前,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有義務對投票情況保密。
建議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對《公司章程》的修改,請全體董事審議,並作出決議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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