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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辦和醫保中心有什麽區別,各自的職能是什麽?

第壹,機構分類不同

1,醫保部門分為機關型、獨立運營型和中間型;

2.醫保中心分為生育保險部、業務管理部、稽核部、大保辦、醫療服務部、慢性病管理部、醫療管理部、基金征繳部、信息管理部、計劃財務部、綜合部。

第二,機構的性質不同

1.總的來說,醫保部門是壹項社會公益事業,而不是壹項商業經濟活動。因此,作為具體承辦這項業務的醫療保險機構,它是壹個非營利組織,與壹般的營利性商業保險公司不同,在我國也稱為事業單位。

2.醫保中心的單位性質是國家行政機關,隸屬於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各自的功能

1,醫療保險部門的職能

由於醫療保險是壹項專業性很強的活動,政府制定相關政策法規和規劃時,需要醫療保險機構參與。醫療保險機構根據第壹手資料,積極為政府制定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和規劃提供合理的依據和建議,這也是保證醫療保險業務有效開展的前提。

2.醫療保險中心的職能

(1)協調本單位行政事務,保證工作有序運行。

(2)負責相關文件、總結、報告、領導講話等綜合性文稿的起草。

(3)負責公文的歸檔、保管和閱讀。

(4)負責溝通的簽署、策劃、傳達、督促和監督實施。

(5)負責信息的收集、整理、提交和反饋。

(六)負責全國人大和CPPCC建議的辦理和省政府督辦事項的落實。

(7)負責會議組織、日常接待及相關活動的聯絡與協調。

擴展數據:

機構分類

根據醫療保險機構獨立運作的程度,大致可分為三類:

1,政府機構類型

這類醫保機構的運作基本是按照政府計劃的規定,主要目標是保證政府計劃的實施,自主運作的空間不大,可以算是政府機構。

其成員類似於國家公務員,經營活動幾乎無風險,管理效果主要取決於行政級別。這種醫療保險機構在各國醫療保險機構中並不多見,只有加拿大等國才有。

2.獨立操作類型

這類醫療保險機構在運作上基本獨立,包括組織人事、財務安排、經營決策等。,但壹般都是按照政府關於醫療保險的法律法規辦事,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這類醫療保險機構在財務管理上自負盈虧,可能發展,也可能倒閉。商業保險公司辦理的醫療保險大多屬於這壹類。這種醫療保險機構並不常見,在美國、荷蘭等國都可以找到。

3.中間類型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醫療保險機構都屬於這種類型。這類機構壹方面接受政府的統壹規劃安排,另壹方面擁有相對獨立的管理權,如在確定保險範圍、保險費率、經營方式等方面有壹定的自主權。

因此,這種類型的醫療保險制度既能保證醫療保險實施過程中的社會福利,又能通過保險機構間的競爭保持良好的效率和效益,是壹種較為合理的制度形式。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醫保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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