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電腦等硬件設備由公司統壹配置和定位,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挪用、調換、出借或移動電腦。
3.應列出計算機硬件及其附件並提交給審計部門。在征得公司領導同意後,由信息部負責采購。
4、計算機操作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
(1)應按照正常程序打開和關閉計算機。因違規操作導致電腦無法正常使用的,維修費用由部門承擔;
(2)計算機軟件的安裝和刪除應經業務部門負責人許可,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刪除計算機硬盤中的數據程序;
(3)計算機操作人員應每周及時升級殺毒軟件,每月對系統打補丁;
(4)不允許隨意使用國外u盤。如果真的需要使用它們,應該先監控病毒;
(5)上班時間禁止在電腦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打遊戲、聽音樂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公安部計算機管理監督機構負責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和管理。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督機構應當保護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維護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互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互聯網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壹)煽動反抗,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以及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公信力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
(壹)未經許可,進入計算機信息網絡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資源的;[3]
(二)未經許可,刪除、修改或者增加計算機信息網絡功能的;
(三)未經許可,刪除、修改或者增加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
(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行為。
第七條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利用互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