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器械網上交易服務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監督管理。第四條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企業和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遵守醫療器械法律法規和規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誠信經營,保證醫療器械質量安全。
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企業是指醫療器械上市許可持有人(即醫療器械註冊人或備案人,以下簡稱持有人)和通過互聯網銷售醫療器械的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
醫療器械網上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是指在醫療器械網上交易中,僅提供網絡空間、虛擬交易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電子訂單等交易服務,供雙方或多方進行交易活動,不直接參與醫療器械銷售的企業。第五條從事醫療器械網上銷售的企業和醫療器械網上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保證醫療器械網上銷售數據和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可追溯。第六條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企業和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積極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在線監測、抽樣檢驗、現場檢查等監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存儲數據,提供信息查詢、數據提取等相關支持。第二章醫療器械網上銷售第七條從事醫療器械網上銷售的企業應當是依法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經過備案的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法律法規不需要許可或者備案的除外。
持有人通過互聯網銷售其醫療器械,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受持有人委托通過互聯網銷售委托的醫療器械,無需辦理營業執照或者備案,其銷售條件應當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要求。
持有人委托網上銷售醫療器械的,應當對受托方的合法資質、銷售條件、技術水平和質量管理能力進行評估和確認,對網上銷售過程和質量控制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對網上銷售的醫療器械質量負責。第八條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企業,應當填寫醫療器械網絡銷售信息表,並將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網站名稱、網絡客戶端應用名稱、網站域名、網站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號、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憑證號等信息提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備案。第九條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企業應當通過自建網站或者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開展醫療器械網絡銷售。
通過自建網站在線銷售醫療器械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質證書》,具備與其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第十條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企業,應當在其主頁面顯著位置展示其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產品頁面應當展示該產品的醫療器械註冊證書或者備案證明。相關顯示信息應清晰易辨。其中,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醫療器械註冊證或者備案證明的編號還應當以文字形式顯示。如果相關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更新顯示內容。第十壹條從事醫療器械網上銷售的企業公布的醫療器械名稱、型號、規格、結構組成、適用範圍、註冊證號或備案證號、註冊人或備案人信息、生產許可證或備案證號、產品技術要求號、禁忌癥等信息,應當與註冊或備案的相關內容壹致。第十二條從事醫療器械網上銷售的企業應當記錄醫療器械銷售信息,記錄保存期限為醫療器械有效期後2年;無有效期限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5年;植入性醫療器械的銷售信息應當永久保存。相關記錄應真實、完整、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