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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政府信息公開辦法有哪些?

《福建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為全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廳)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推進和組織實施。 第四條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其上級業務主管行政機關的領導下,在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指導、協調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實行雙重領導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同時接受上級業務主管行政機關的指導。 第五條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與處理機制,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壹致。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符合本機關工作實際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和工作機制。未經保密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第七條行政機關公開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數據等政府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公開範圍、主體、方式和程序 第八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範圍按照《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壹)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九條政府信息的主要內容需要社會公眾知曉或者參與,但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或者不宜公開的,應當刪除涉密或者不宜公開的內容後公開;符合解密條件的,經法定程序解密後公開。 第十條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 行政處罰 案件信息公開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依法及時公開違法主要事實、處罰種類、依據和結果等案件信息。 第十壹條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由為主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負有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合並或者發生變更的,由承受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原行政機關政府信息的公開。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其他行政機關溝通協調,經對方確認後方可以發布;溝通協調後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機關報請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對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下列方式、載體或者場所主動公開,並及時更新: (壹)政府網站; (二)政府公報或者公開發行的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 (三)新聞發布會; (四)綜合檔案館、公***圖書館(室)、行政服務中心; (五)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載體或者場所。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以及涉及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應當及時在同級人民政府公報上登載。本級人民政府未編輯政府公報的,應通過其他方式予以公開。 本級人民政府公報應當免費送綜合檔案館、公***圖書館(室)等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在各自的政府門戶網站設置“政府信息公開”專欄,方便社會公眾獲取政府信息。 第十六條重大公***事件、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以及其他需要社會公眾知曉的重要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等方便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予以公開。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在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同級綜合檔案館、公***圖書館(室)等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提供政府信息的相應文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綜合檔案館、公***圖書館(室)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社會公眾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提交載明下列內容的申請,並填寫規定格式的申請表: (壹)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九條申請人書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收到申請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表,並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及時登記審查,並可以詢問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的用途。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申請,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於15日內補正。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項目較多的,受理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按照壹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對應壹個政府信息公開項目的方式予以調整。申請人不按照要求予以相應調整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二十壹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書面答復: (壹)申請內容不屬於政府信息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三)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六)同壹申請人無正當理由向同壹行政機關就同壹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行政機關已經作出答復的,可以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行政機關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人補正後重新提出申請的,受理行政機關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答復期限。 第二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登記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的 身份證 件或者證明文件。 前款規定的政府信息屬於行政機關制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 證據 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行政機關不予更正,並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依申請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實際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收取前款規定的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人屬於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者領取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經本人申請,提供相關證明,由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綜上所述,我們了解了福建政府信息公開辦法有哪些這壹問題的答案。政府部門的各種做法都要進行公開,政府部門應該是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所以老百姓都要監督政府部門的行為,老百姓有監督政府部門的責任與義務,政府部門也有被監督的責任與義務,政府部門應該是維護老百姓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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