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
首先,哪些項目屬於“必須招標”的範疇?《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1.涉及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或者援助資金的項目。
同時,《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明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
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招標投標法》從兩個維度界定了必須招標的項目,即必須招標的範圍和必須招標的規模標準。如果只滿足兩個維度中的壹個,就不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根據《工程項目招標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以下簡稱“16號”)和《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招標範圍的規定》(發展改革委[2018]843號,以下簡稱“843號文件”)
1,必須進行招標的範圍
第2號法令第2條。16:全部或者部分由國家投資或者融資的項目包括:(1)使用預算內資金200萬元以上,且資金占投資10%以上的項目;(二)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且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
16號令第三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或者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壹)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或者援助資金的項目;(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4號法令第4條。16:不屬於上述兩項規定範圍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具體招標範圍必須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必要、嚴格限制的原則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843號文件規定了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項目招標的具體範圍,不屬於第2號令、第3號令規定的情形。16,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通用機場等交通基礎設施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水、引水(供)等水利基礎設施工程;
(五)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市建設項目。
2、必須執行招標規模標準
如果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及材料的采購符合下列標準之壹,則必須對16號令第2條至第4條規定範圍內的項目進行招標:
(壹)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54.38+0萬元以上的。
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可以在同壹項目中組合進行,且合同估算總價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邀請招標。
附上原文
5438年6月+2020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布《關於進壹步做好《招標項目規定》和《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招標範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2020]770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規定了三項內容:準確理解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範圍,規範規模標準以下建設工程采購,嚴格執行依法招標制度。
壹、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範圍
(壹)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16號令第二條第(壹)項中的“預算資金”是指預算法規定的預算資金,包括壹般公共資金、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基金和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資金。第(二)項中的“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參照《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六條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理解執行,即“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雖出資額或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及股東大會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國有企事業單位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實際控制項目建設,也屬於控股或主導地位。項目中方資金比例按項目資金來源中全部國有資金的總和計算。
(2)關於項目與單項采購的關系。法令第2條至第4條規定範圍內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單項采購。16和843號文件第二條達到第5號令第五條規定的相應單項合同價款估算標準。16分別,單次采購必須邀請招標;本項目中不符合上述相應標準的單項采購不屬於16號令規定的強制招標範疇。
(三)招標範圍事項清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範圍和規模標準,應當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和第號法令的規定。16和843號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依據,16號令第五條第壹款第(三)項未明確列出的服務和843號文件第二條未明確列出的項目,不得強制招標。
(4)同壹項目中的並購。第5號法令第5條。16規定“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可以在同壹項目中合並,合同估算總價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以防止發包人化整為零規避招標。其中,“同壹項目可以合並”是指根據實際項目和行業標準或慣例,符合科學性、經濟性和可操作性要求,適合在同壹項目中壹起采購的類似采購項目。
(5)總承包招標規模標準。第2號令第2條至第4條規定範圍內的項目。16、發包人依法發包全部或部分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的,只要總承包合同中的工程、貨物和服務的估算價之壹達到第5號令規定的相應標準,16,即建築部分預估價達到400萬元以上,或者貨物部分預估價達到200萬元以上。
二是規範規模標準以下建設項目采購
第2號令第2條至第4條規定範圍內的工程施工、貨物和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16和843號文件第二條未達到第5號令規定的規模標準。16、采購人依法自主選擇采購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國有企業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規模標準以下建設項目采購制度,推進采購活動的公開透明。
第三,嚴格執行依法招標制度
各地要嚴格執行2004年第12號令規定的範圍和規模標準。16號和843號文件,不得另行制定必須進行招標的範圍和規模標準,也不得作出與843號令相抵觸的規定。16、843號文件和本通知,繼續深化招標投標領域“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努力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四、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的規定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令號10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以下簡稱令號。10)在依法招標項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中作了如下規定:
1.釋放原理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外,應當按照公共服務、公開透明、高效便民、集中享有的原則向社會公開。
2.對公共內容的要求
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
(1)招標項目的名稱、內容、範圍、規模和資金來源;
(2)對投標資格和能力的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時間和方式;
(四)提交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和方式;
(5)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六)采用電子招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站和方式;
(七)依法應當載明的其他內容。
3、中標候選人公示
(1)中標候選人的排名、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日期)及評標情況;
(2)中標候選人承諾的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相關證件名稱和號碼;
(3)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和能力;
(四)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5)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內容。
(6)依法招標項目的中標結果公示中應當載明中標人的名稱。
4.發布媒體要求
10號令第八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在“中國公共招標投標服務平臺”或者項目所在地省級電子招標投標服務平臺發布,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也可以在其他媒體同步發布,並保證內容壹致。其他媒體可以全文轉載依法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變其內容,並必須註明信息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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