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六條 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未按照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的累計數額占凈資產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五)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六)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準並且上市交易的(七)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者將盈利披露為虧損的
(八)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九)其他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