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是貫穿事前、事中、事後全生命周期的監管機制。在事前監管環節,通過市場主體“做承諾”“重教育”“用報告”,提高依法誠信經營意識,全面推廣主動信用承諾制度,加快許可事項辦理進度,擴大信用報告應用範圍。在事中監管環節,全面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記錄,鼓勵市場主體自願註冊信用信息,開展公***信用綜合評價,大力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在事後監管環節,從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認定機制、督促失信主體限期整改、深入開展失信聯合懲戒、依法依規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依法追究違法失信責任等方面,強調用好失信聯合懲戒的“利劍”。
二、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是分級分類的監管機制。傳統監管模式對所有監管主體平均用力,監管成本高,市場主體壓力大、受幹擾多。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按照市場主體信用狀況采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對信用好、風險低的市場主體,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列入重點信用監管範圍,使監管力量“好鋼用在刀刃上”,努力做到對誠信守法者“無事不擾”,對違法失信者“利劍高懸”。
三、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是大幅提升失信成本的監管機制。《意見》“對癥下藥”“靶向治理”,壹是讓失信者付出失信記錄廣泛***享,因而有可能處處受限的成本。二是讓失信者付出依法依規公示失信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市場監督、輿論監督的成本。三是讓涉及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失信者付出被列入“黑名單”,承受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失信聯合懲戒的成本。《意見》要求依法依規建立聯合懲戒措施清單,形成行政性、市場性和行業性等懲戒措施多管齊下,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失信聯合懲戒大格局,包括依法依規限制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股票發行、招標投標、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享受稅收優惠等行政性懲戒措施,限制獲得授信、乘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等市場性懲戒措施,以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行業性懲戒措施。四是讓涉及極其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或與國計民生安全攸關領域的失信者付出在壹定期限內甚至永遠被實施行業禁入、逐出市場的成本。《意見》要求,以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養老托幼、城市運行安全等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直接相關的領域為重點,對造成重大損失的失信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在壹定期限內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直至永遠逐出市場。五是讓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責任人付出依法依規被問責的成本。
四、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是信息充分***享和依法依規充分公開的監管機制。信息***享,特別是失信信息的充分***享是實施信用監管的基礎。《意見》提出要充分發揮全國信用信息***享平臺和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信息歸集***享作用,形成全面覆蓋各地區各部門、各類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壹張網”。同時,將市場主體基礎信息、執法監管信息等與相關部門業務系統按需***享,支撐形成數據同步、措施統壹、標準壹致的信用監管協同機制。信息公開,是質量最高的信息***享和效果最好的失信懲戒。《意見》在成效顯著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雙公示”機制基礎上,提出依托“信用中國”網站、中國政府網、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開展行政強制、行政確認等更大範圍的信息公開,實現“應公開、盡公開”。
五、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是充分體現以“互聯網+”為特征的大數據監管機制。“互聯網+”是實現信用監管高效化、智能化、泛在化的重要載體。《意見》提出在數據有效整合、信用風險預警和公正信用監管等方面充分發揮“互聯網+”、大數據支撐作用。有效整合公***信用信息、市場信用信息、投訴舉報信息和互聯網及第三方相關信息,建立風險預判預警機制,及早發現防範苗頭性和跨行業跨區域風險。鼓勵通過物聯網、視聯網等非接觸式監管方式提升執法監管效率,實現“進壹次門、查多項事”,減少對監管對象的擾動。
六、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是更加註重市場主體權益保護的監管機制。“監管不能任性”是信用監管的基本原則,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是《意見》的重要內容。《意見》要求要嚴格保護個人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為非主觀故意和輕微或壹般失信行為的失信主體提供信用修復渠道。在失信主體徹底糾正失信行為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誠信教育、主動做出守信承諾、按規定履行相關社會責任的前提下,依法依規退出“黑名單”並相應解除失信聯合懲戒,依法依規縮短或結束信用信息公示,依法依規規範保存信用記錄。但對於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損失的極其嚴重的失信行為,要依法依規長期保留信用記錄,長期實施嚴格的信用監管,在壹定期限甚至永久逐出市場。對有誤信息要及時予以更正或撤銷,並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響。嚴肅查處違規泄露、篡改或利用信用信息謀私等行為,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場主體權益保護力度。
七、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是法治化、標準化、規範化的監管機制。依法監管、規範監管是信用監管的突出特征。各領域各地方已開展的信用監管為信用立法奠定了實踐基礎,也對信用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意見》明確要求推動制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法律,加快研究出臺公***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管理辦法等法規。建立健全全國統壹的信用監管規則和標準,及時出臺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規範性文件,將信用監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制度規範,進壹步夯實信用監管的法治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