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未按要求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在補齊未報年度報告並公示後,可向工商部門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2.未按規定履行即時信息披露義務的企業,應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再向工商部門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三、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更正公示信息後,再向工商部門申請去除經營異常名錄;4.失去聯系的企業可以依法申請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變更登記,或者提出可以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重新取得聯系,可以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企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此外,企業對其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異常經營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六條企業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核查發現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確有錯誤的,應當自核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第十七條企業對列入或者退出異常經營名單的決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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