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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系統

易制毒化學品和易爆炸化學品管理制度是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和易爆炸化學品的管理,規範公司在采購、儲存、運輸、使用、報廢等方面的管理行為。

1,第壹章壹般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易制毒爆炸物品的管理,防止其被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易制毒爆炸物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使用和銷毀。

第三條易制毒爆炸物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使用和銷毀應當遵守本制度,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2.第二章生產

第四條生產易制毒物品和爆炸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並取得許可證。

第五條易制毒易爆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產場所、設施和設備;

(二)有符合國家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六條易制毒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防止易制毒爆炸物品被盜竊、搶奪、非法轉移和用於違法犯罪活動。

3.第三章管理

第七條經營易制毒、易爆炸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並領取許可證。

第八條易制毒爆炸物品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營業場所、設施和設備;

(二)有符合國家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九條易制毒爆炸物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防止易制毒爆炸物品被盜竊、搶奪、非法轉移和用於違法犯罪活動。

購買、運輸、使用和銷毀

1,第四章購買

第十條購買易制毒、易爆炸物品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申領購買許可證。

第十壹條購買易制毒、易爆炸物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購買易制毒、易爆炸物品,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2.第五章運輸

第十三條運輸易制毒、易爆炸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並取得運輸許可證。

第十四條運輸易制毒物品和爆炸物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運輸易制毒、易爆炸物品的,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3、第六章用途

第十六條使用易制毒、易爆炸物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使用易制毒物品和爆炸物品,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4.第七章毀滅

第十八條易制毒、易爆炸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銷毀。

第十九條。銷毀易制毒、易爆炸物品由公安機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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