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客服人員的行為,觸犯了我國的《刑法》,具體的犯罪行為定義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喬南以為,航空公司客服通過自己的渠道獲取了明星的出行軌跡信息,並且為了私利而出售,這樣的行為儼然就是在販賣他人的信息,肯定違法的。
如果要從法律和道德等各個層面來細分這樣的行為,主要應該註意以下幾點:
1、出售他人信息的行為,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國《刑法》中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就對出售他人信息的行為作出了說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而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事件中的幾人也因此分別被處以了拘役和有期徒刑的處罰,這樣的法律後果是比較嚴重的。
2、出售他人信息也是非常不道德的行為。
拋開法律的層面不說,就單純的從社會道德層面來說,泄露他人隱私或者信息也是非常不道德,畢竟每個人都有著自己的生活空間,沒有任何人願意莫名其妙的被他人打攪,這樣突如其來的?偶遇?方式會給當事人帶來非常不安的心理隱患,切記不要將自己的私欲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
3、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觸犯刑法的賺錢方式請慎重。
對於商人價值交換的角度來說,賺錢是每個人都渴望的物質需求,但是對於賺錢的方式,我們不得不慎重的考慮,其中違法的成本就必須計算在內。
《刑法》內的錢是好賺,但是也要看最後妳能否拿到這個錢,別像事件中的幾人壹樣,最終落了個前科記錄,還被判處了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實在是不劃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