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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合理利用資源,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產生和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轉移、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

放射性廢物和電子廢物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失去原有使用價值或者雖未失去使用價值但已廢棄或者拋棄的固體、半固體物品和物質,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和物質。

工業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按照國家規定的鑒別標準和方法鑒別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工業固體廢物。第四條推進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應當貫徹工業固體廢物減量化、無害化、充分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具體負責興慶區、金鳳區和西夏區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監督管理。

各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城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第六條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監測技術規範,加強對工業危險廢物的環境監測。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八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環境汙染防治責任制,采取措施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第九條對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實行申報登記制度。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登記結果報銀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的申報登記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重新申報。第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汙染狀況和處置狀況等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定期發布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和處置狀況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詢系統,為公眾查詢和獲取相關信息提供便利和服務。第十壹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利用其產生的可以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沒有條件自用的,可以由有資質的單位使用;暫時不用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設儲存設施,安全分類儲存;不能利用的,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自行處置;無力自行處置的,委托他人(有能力的單位和個人)處置,並支付處置費;無力自行處置又不委托處置的,環境保護部門可以指定處置單位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承擔。第十二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建設項目和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建設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第十三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加強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的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第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非法侵占或者破壞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場所和設施。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產生工業危險廢物項目的單位,不能按照國家規定自行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在辦理環境保護審批前,與有資質的單位簽訂處置協議,並將協議抄送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六條產生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和處置情況。

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貯存、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條規定的申報項目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在7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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