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旅遊市場秩序管理工作。第四條發展旅遊業應當符合銀川市旅遊總體規劃,堅持統壹規劃、合理開發、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突出文化特色,促進生態旅遊、休閑度假旅遊、紅色旅遊等旅遊產品的開發。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旅遊業發展專項資金。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主要用於旅遊發展規劃、旅遊宣傳推廣、市場營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專業人才培養、旅遊新業態培育發展和獎勵等。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和審計。第二章規劃與發展第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土地利用和城鄉規劃,統籌旅遊發展。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旅遊總體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開發利用湖泊濕地、城市水系、文物古跡、特色地貌和具有地方特色的資源時,應當考慮旅遊功能的發展。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旅遊總體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旅遊總體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旅遊項目和旅遊設施,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和環境保護、自然資源保護、文化遺產保護、文物保護等法律法規,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旅遊項目建設應當事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旅遊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配套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重點旅遊景區的保護範圍和建築控制地帶,並予以公布。
重點旅遊景區保護範圍內的建築設施應當與景區特色相協調。第三章培育和支持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投資導向目錄,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旅遊業及其基礎設施。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道路和公共交通網絡,建設旅遊集散中心、停車場(站)、旅遊交通標誌、旅遊集散服務信息查詢等配套交通和公共交通基礎設施,開通景區之間的公共交通線路和旅遊專線。第十壹條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旅遊信息網絡管理系統,定期向社會發布相關旅遊信息,在機場、火車站、城市廣場、旅遊景區(點)、遊客集散地等遊客相對集中的場所,利用多媒體設施為遊客提供信息咨詢服務。第十二條市、縣(市)區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新聞媒體宣傳當地旅遊文化、旅遊資源、旅遊產品和旅遊節慶活動。第十三條鼓勵和支持旅遊企業上市融資,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本市產業政策的旅遊企業給予信貸支持。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周邊地區的合作,培育跨區域旅遊市場,開發旅遊資源和客源市場,實現旅遊資源共享。第十五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獎勵制度。具體獎勵辦法由銀川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業發展評估制度,對縣(區、市)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進行定期檢查和專項檢查。第四章服務與管理第十七條市、縣(市)區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旅遊服務標準化,加強對家庭旅館、鄉村客棧、旅遊營地、自駕車營地等旅遊經營活動的引導和規範管理,促進品牌發展。第十八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職業素質的教育和培訓,按照國家和旅遊行業標準實施標準化、規範化服務。第十九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旅遊救援體系,制定預防和處置旅遊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和修訂。第二十條鼓勵和引導成立旅遊行業協會,旅遊行業協會應當發揮服務和引導作用,完善行業自律制度。第二十壹條旅遊景區(點)應當具備與接待能力相適應的安全防護設施和通信服務設施,確定遊客最大容量、最大瞬時容量等遊客承載量控制指標,並建立預警機制。
旅遊景區(點)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旅遊咨詢、救助和投訴電話。
旅遊景區(點)應當采用國際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並設置中外文的指示牌、說明板和警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