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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貨物貿易收匯業務有必要進行審核嗎?

需要審核。

(壹)基本信息識別:銀行為企業辦理貨物貿易相關外匯收支時,應首先確認客戶資質和貨物貿易分類狀態。1.根據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三證合壹的營業執照)、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表,或加蓋商務部門印章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收據等。,確認企業作為貿易收支主體的資格。2.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銀行端,查詢辦理業務當日企業貿易外匯收支清單及A/B/C分類狀態。對名單內企業,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會展業原則為其辦理業務;不得為未列入清單的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2)業務狀態識別:1。了解企業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背景、主要貿易種類、結算方式、結算幣種金額、交易對手及代理行信息、使用的單證種類及收付匯時限等。當相關信息發生較大變化時,關註並向客戶了解情況。2.根據客戶的註冊資本、業務規模等信息,判斷客戶的國際結算規模與業務規模是否匹配。3.對於與銀行有長期業務往來的客戶,銀行應建立業務跟蹤機制,通過不定期的走訪或問卷調查,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業務變化、進出口變化、結算方式、交易對手和交易商品等情況。對業務增長或下滑較快、結算方式和貿易方式在短時間內發生明顯變化的企業要重點審計。二。客戶分類:(1)受托客戶: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的客戶參照《總則》中“受托客戶”標準進行分類確定。(二)關註客戶:除按壹般原則確定的關註客戶外,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企業可列為“關註客戶”:1。高度關聯關系的企業(如公司實際控制人有關聯、註冊地址相近、聯系方式有關聯等。).2.企業在當地註冊,但無固定經營場所,情況不明。3.輔導期企業。4.業務量異常的企業(如突然增加或減少、嚴重偏離註冊資本等。)或結算方式、交易商品、交易對手等發生明顯變化。5.異地註冊的企業。6.貿易融資存在異常情況。三。業務審核:(1)審核材料:銀行根據法律法規和業務、企業實體的具體情況,審核但不限於以下材料。符合條件的銀行可按規定審核企業提交的電子文件。1.匯款申請或通知;2.合同:簽約日期、交易雙方名稱、貨物名稱、結算貨幣和金額、收款人、結算方式、預計收貨或交貨時間、合同生效日期、交易雙方蓋章或簽字等信息。如有必要,銀行可要求企業提供外文合同的中文譯本;3.發票:包括商業發票、形式發票、臨時發票等。4.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對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機構,貨物貿易法律法規要求提供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保稅貨物貿易可以用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代替);5.海(空、陸)提單、裝箱單、倉單:如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和特殊貨物,應說明運輸條件、提示或風險等級;6.《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應在有效期內;7.其他文件。比如(1)國家控制的特殊進出口商品,要有相關的進出口許可證、配額證明等單證。(2)壹些特殊商品應有特定的檢驗文件,如冷凍動物肉、冷凍家禽、腸衣、乳制品、蛋類等動物產品需要獸醫檢驗證書或衛生檢驗證書;豬鬃、馬尾辮、羽毛、人發等商品需要消毒檢驗證明;谷物、油籽、皮革和其他商品以及包裝木材和植物填充物的出口需要熏蒸證書。(二)審核原則:銀行在履行展業原則時,應根據客戶分類、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水平分類和貿易方式分類,遵循“單內壹致”、“單證壹致”、“單證壹致”的原則,合理審核企業提交的貿易進出口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壹致性。對於關註客戶、金額大、頻率高等異常或可疑交易,銀行應提高文件審核標準,通過其他有效渠道核實交易真實性。審核渠道包括海關電子口岸系統、監控系統、倉儲公司、國際提單查詢機構、船公司、行業協會等網站及實地考察、境外代理行或母行、本行其他分支機構、從事相同或類似交易的本行其他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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