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低保證金繳存不低於50%;
(2)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最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3)單筆金額不超過500萬元(全額保證金除外);
(4)出票人的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
(5)按銀行承兌匯票金額的5‰向出票人壹次性收取承兌手續費;
(5)銀行承兌匯票由縣級聯社依照短期貸款單筆、單戶余額權限統壹審批。超過權限的,向辦事處或省聯社報備;
(6)銀行承兌匯票納入企業統壹授信進行管理。
2、 申請所需資料
(1)填寫《銀行承兌業務申請書》;
(2)經會計(審計)事務所年審過的近三年度和當期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業,提供其成立期限相當的財務會計報表;
(3)承兌申請所依據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貨運憑證等原件及復印件;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復印件及年檢證明;
(5)《國、地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及年檢證明;
(6)公司章程、經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並出具申請開立承兌匯票的正式文件;
(7)法人代表、負責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7)核對後的法人代表、負責人或代理人的簽字樣本;
(8)經年檢的貸款卡及查詢碼;
(9)在人民銀行IE查詢系統查詢借款人負債、對外擔保等情況資料;
(10)擬設置抵(質)押物權屬證明復印件;
(11)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12)企業股東會(董事會)同意辦理匯票抵押的決議;
(13)承兌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3、調查階段
了解客戶信息,掌握其經營變化情況,重點調查出票人經營行業風險、產品的市場風險、管理狀況、財務狀況、資金回籠情況,是否有足夠的資金支付到期匯票金額以及對擔保人擔保能力的變化和抵(質)押物狀況的價值變化的分析。
(1)調查承兌申請事項是否建立在真實合法的商品、勞務交易基礎上。
①出票人和擔保人的身份與資格是否真實有效;
②出票人和擔保人提供資料是否真實合法;
③出票人申請承兌是否正屬於貨款支付或勞務支付,是否符合規定用途,是否存在以銀行承兌匯票套取資金;
④購銷合同標的物是否屬於國家、政策禁止生產經營的範圍,或是國家禁止流通物或未經許可的限制流通物,或是國家法律、政策所不允許的行為;
⑤購銷合同內容是否超過出票人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