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空頭支票行政處罰的主體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人民銀行日前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簽發空頭支票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簽發空頭支票的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通知》明確了以下規定:?
壹是規定對空頭支票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和標準為《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壹條“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的規定;
《通知》明確空頭支票的罰款,由出票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罰款代收機構主動繳納,逾期不繳納的,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要求銀行停止其簽發支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擴展資料:
空頭支票行政處罰操作流程:
壹、調查取證
銀行發現出票人有簽發空頭支票行為的,應立即填制《空頭支票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將支票和其他足以證明出票人違規簽發空頭支票的資料復印並簽章後作《報告書》附件,於當日至遲次日(節假日順延)報送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人民銀行)。
人民銀行收到《報告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並作出是否進行行政處罰的決定。
1_簽發空頭支票事實清楚_證據確鑿的,應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由主管行長授權支付結算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編制《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並連同擬處罰決定壹並通知舉報行。
2_簽發空頭支票事實不清_證據不足的,應提出糾正意見,將材料退回舉報行。
二、告知
銀行應在收到人民銀行作出的擬處罰決定和《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填寫《告知書》中出票人名稱_違規事實等有關內容,並送達出票人。送達情況應在當日至遲次日(節假日順延)報告人民銀行。
三、決定
、人民銀行在銀行送達《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收到出票人陳述或申辯的書面材料的,或在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或申辯意見復核後不予采納的,應編制《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並通知銀行。
對於擬進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出票人在收到《告知書》3日內,要求聽證的,人民銀行應組織聽證。
銀行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填寫《決定書》中出票人名稱_違規事實_罰款金額等內容,送達出票人,並填制《送達回證》。送達情況應在當日至遲次日(節假日順延)報告人民銀行。
四_罰款繳納
罰款代收機構應根據《決定書》決定的罰款金額收取罰款。對逾期繳納罰款的出票人,人民銀行可按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或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罰款代收機構應將所收罰款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預算科目為“4350其他罰沒收入”。
百度百科-空頭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