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從長遠利益出發,明晰產權關系,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合理配置資源,確保信貸資產和其他國有資產安全的必由之路。
企業產權模糊導致的企業專制(包括金融企業)過程中的信貸資產和其他國有資產的流失,是國有體制中的表面矛盾,但矛盾是深層次的。解決之道要標本兼治,既要照顧社會生產的可持續性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又要從長遠利益出發,從根本上建立與生產力發展相適應的現代企業制度。以產權管理改革為核心,加快金融企業產權的可交易化改造,建立產權結構和治理結構合理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1.界定金融企業各類產權的邊界,在不改變國家主導性質的前提下引入股份概念,初步實現其產權的可交易化改造。吸收非國有股的具體方式可以是先清產核資,界定現有國家信貸資產的產權邊界。國家委托有經營權的機構(如商業銀行總行)持有股份,新吸收的股份可以主要是營利性的社會福利機構和基金組織參與經營。2.以金融市場化為本質,加快金融企業所有經營要素的整體市場化,徹底改變目前的資金供應體系為資金借貸體系。3.以集約化經營為根本途徑,加快金融體制改革步伐,配合企業改革,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科學高效的金融企業組織體系和內部管理制度。特別是原來取消貸款限額管理後,商業銀行要用好自主權,保證好效益,實現信貸資產保值增值。
二、本著誠信原則,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維護金融。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信貸市場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減少信息不對稱,增加信貸市場的透明度,是防止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信貸市場的關鍵。要做到這壹點,必須努力加強和完善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要求市場參與者在不涉及商業秘密的情況下充分披露自己的信用和相關信息,增加對信用過程的了解,減少私人信息或隱藏信息,並通過《會計法》的完善,增加對企業會計信息的檢查,建立社會指責制度(吳連生,2001)。
2.建立個人信用和社會保障體系。個人信用體系是建立社會統壹的個人信用檔案,以信用記錄生成個人信用等級,作為個人再次獲得社會信用救助的資格憑證。目前,上海已於2001年7月率先建立個人征信聯合系統,大連、廣州也於2001年6月下旬宣布建立本地個人征信系統。其次,要完善社會信用擔保體系,拓寬銀行融資渠道。從信用擔保的角度來看,需要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擔保體系來彌補信用能力和信用意識的缺陷。目前,國家對建立社會化信用擔保體系進行了政策規範和引導,壹些地方也初步建立了壹些擔保機構,但力量太小,不完善,發揮不了實質性作用。我國信用擔保體系的建立應以社會化、規模化、規範化、法制化為目標,充分發揮政府在擔保體系中的政策性擔保作用。擔保基金以國家撥款為主,民間資本參與和擔保費收入為輔,采取“政策性基金、市場化運作、公司化管理”的方針。當擔保力量越來越大時,政策性資金可以退出股市,實現擔保體系的社會化。同時,要建立擔保機構的風險補償機制和擔保基金、再擔保基金制度。3.完善維護信用體系的法律制度。第壹,加強信用立法,為信用法治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我國目前沒有系統的信用立法,壹般通過合同法、擔保法、民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等其他專業法律間接裁決信用糾紛。這些法律只強調債權的界定,只追求單純的民事責任,缺乏實現債權的有效手段和對惡意違約的必要刑事制裁。必須對社會信用關系進行專門立法,對企業產權模糊造成的企業獨裁(包括金融企業)過程中的信用資產和其他國有資產的流失應盡快立法。國資系統的矛盾是表面的,但矛盾是深層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