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的住所和經營場所的法律意義是不同的,但在實踐中,企業法人的住所和經營場所往往是同壹個地方。
經營場所是企業生產、經營和服務的基本條件,工廠和商店的規模是確定企業經營規模的依據之壹。因此,住所和經營場所必須是企業法人的主要登記事項。
業務轉移:
商業(客觀意義)是壹個整體。企業財產和企業活動的組合價值大於構成企業財產的各種財產價值的總和。業務壹旦解體,就失去了這個價值。因此,不解體現有業務並保持其組織的完整性在經濟上是有利的。
這是營業轉讓制度的必要性。營業轉讓是指營業保持其完整性,從壹個主體轉移到另壹個主體。業務轉讓是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的壹種債務合同關系。轉讓標的包括上述所有營業性質(狹義的財產和各種事實關系)。
業務轉讓可以是轉讓,比如某個分公司的業務轉讓,但業務轉讓不同於各種財產的轉讓。業務轉讓是自由的,但在特別法(如反壟斷法)中有禁止或限制業務轉讓的規定。業務轉讓合同往往是書面的,其主要內容包括轉讓財產的範圍、對價、商號、人事處理及其他必要事項。
業務轉讓合同雙方均為個人時,手續相對簡單。如果有合夥企業或者公司,需要有合法的手續(比如全體合夥人的同意,公司股東的決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