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規定。
2015 10 1起,我國全面實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壹體化。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規定。
登記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沒有營業執照,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不得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或做廣告,銀行不得開戶。
法律依據:
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地區)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國務院和國務院授權的主管部門批準,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外國企業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未經審批機關批準和登記機關核準,外國企業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