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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怎麽移除

營業執照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移除方法,以海口市為例:

1、企業可登陸“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線上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具體操作方法可在首頁“使用幫助”的第六條“經營異常名錄移出”中查看。

2、企業可前往登記住所(經營場所)所在的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分局受理窗口線下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市市場監管局受理窗口僅受理海南未來產業園入駐企業、桂林洋轄區內企業申請)。所需材料與線上申請壹致,可按照上述步驟查看準備或電話咨詢。

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情形

1、未按法律的規定公示年度報告的;

2、未在市場監管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3、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4、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5、名稱應當停止使用的企業收到登記機關處理決定後,逾期未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的。

法律依據: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

企業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責令其在10日內履行公示義務。企業未在責令的期限內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責令的期限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示。

第十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作出移出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移出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決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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