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公安、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質監、安監、工商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各自在治超工作中的職責。第二章 工作職責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門在治超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路面執法,依法查處超限超載違法車輛;
(二)組織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以下簡稱運管機構)執法人員在貨物裝載現場和集散地對運輸裝載行為進行監管,防止車輛超限超載;
(三)負責治超檢測站點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四)建立貨運企業及從業人員信息系統和信譽檔案,登記、抄告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和企業等信息,建立完善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度;
(五)引導運力結構調整,采取措施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箱式貨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六)對執法中發現的非法改裝、拼裝車輛違法行為通報有關部門,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查處工作。第七條 公安部門負責車輛登記管理,維護治超站點的交通和治安秩序,組織依法查處超限超載等交通違法行為和阻礙執行公務等違法犯罪行為。第八條 發展改革 (含物價部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監督、檢查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查處違規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指導和監督超限超載治理相關收費政策的執行,制定超限超載車輛卸載、貨物保管、停車管理等收費標準。第九條 質監部門負責對治超工作中所需的檢測設備依法實施計量檢定,定期公布經整治驗收合格的承壓類汽車罐車充裝站單位名單,實施缺陷汽車召回制度,檢查從事拼裝、改裝車輛生產企業的生產場所及標準執行情況,杜絕無標生產行為,查處不符合產品認證要求的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第十條 工商部門負責查處非法拼裝、改裝汽車及非法買賣拼裝、改裝汽車行為,依法取締非法拼裝、改裝汽車企業。第十壹條 安監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實施安全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因超限超載發生的特別重大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第三章 源頭治理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依法許可、註冊登記的貨運源頭單位向社會公示,建立貨運源頭治超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行政執法聯動工作制度。
前款所稱貨運源頭單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註冊登記,從事礦產品、建材、機械、農副產品等生產加工企業、物流站場和其他道路貨物運輸裝載現場的經營者。第十三條 運管機構應當對貨運源頭單位采用進駐、巡查等方式實施貨運源頭治超。第十四條 貨運源頭單位的生產、經營許可機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貨運源頭單位信譽考核檔案,對貨運源頭單位發生的超限超載行為,列入信譽考核範圍,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對運管機構移交的案件應當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反饋運管機構。
運管機構應當每月將貨運源頭單位違法案件移交相關部門的情況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運管機構。第十五條 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明確工作人員職責,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二)對貨物裝載、開票、計重等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三)對貨運車輛駕駛員出示的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進行登記;
(四)配置相應的貨物稱重和計量設備;
(五)建立健全貨運源頭治超登記、統計制度和檔案,並按規定向運管機構報送相關資料信息;
(六)接受貨運源頭治超執法人員實施的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