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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作的經濟普查會有什麽後果?

經濟普查不協調的後果是

1.不配合普查的,也將依法處罰。《全國經濟普查條例》規定,經濟普查對象(個體經營戶除外)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1)拒絕或者阻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

(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數據的;

(三)不按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告仍不提供的。

2、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3、個體經營戶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10000元的罰款。

經濟普查的目標包括:

1.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07〕35號)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制定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方案。全國經濟普查的普查對象是我國所有從事第二、第三產業的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2.具體範圍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業、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探業、水利業、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

從以上可以看出,拒絕、阻礙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依法開展工作,或者虛報、瞞報、漏報清查數據的普查對象,將依法受到懲處。情節嚴重的,將發布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進行聯合懲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六條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不得修改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收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以及其他機構和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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