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第六條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登記,發起人應當提交《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文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申請書應當包括:舉辦者名稱或者申請人姓名;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住所情況;啟動資金;申請註冊的原因等。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應當包括對發起人章程草案、資金情況(特別是非國有資產)、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從業人員資質、場所和設備、組織機構等內容的審查結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場所須有產權證明或壹年以上的使用權證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驗資報告應當由具有驗資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機構出具。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基本信息應當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年齡、現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是否被剝奪政治權利、個人簡歷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為身份證復印件,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對身份證原件進行驗證。對於合夥民辦非企業單位,擬設單位的負責人是指全體合夥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草案應當符合《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合夥企業章民辦非企業單位程可為合夥協議,應當包括《條例》第十條第壹、二、三、五、六、七、八項。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在其章程草案或者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解散時不得分配本單位的利潤,不得分割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