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準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規定。 其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 沒有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壹律不許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刊登廣告,銀行不予開立帳戶。三、營業執照註意事項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置於住所醒目位置。 2、企業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及時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換發新照。未經核準變更登記,企業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3、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記機關對企業進行年度檢驗。同時在營業執照正、副本上加貼年檢標記。自2014年3月1日起,工商局停止對領取營業執照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及其他經營單位的企業年檢工作。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不得在營業執照上粘貼除年檢標記以外的任何東西。 5、企業因辦理有關報批、備案手續或其他原因需向有關部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必須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報告,經登記機關批準後方可復印,並在營業執照復印件上加蓋登記機關專用章,否則該復印件無效。 6、《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發生遺失或損毀的,應立即在報刊上登載有關啟事,聲明所遺失或損毀的營業執照作廢。企業必須憑營業執照的遺失啟事,並填寫《企業營業執照遺失補辦申請表》後,方能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新照。 7、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處3萬元以上罰款;公司企業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未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於企業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記機關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9、企業不得自行復印營業執照,凡未經登記機關許可擅自復印的,壹經發現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