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是企業依法登記的主要經營活動項目,不構成對企業經營活動和經營能力的限制。
法律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 第六條 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舉辦者應當提交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文件。民
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申請書應當包括:舉辦者單位名稱或申請人姓名;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住所情況;開辦資金情況;申請登記理由等。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應當包括對舉辦者章程草案、資金情況(特別是資產的非國有性)、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基本情況、從業人員資格、場所設備、組織機構等內容的審查結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場所須有產權證明或壹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驗資報告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年齡、目前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有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個人簡歷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為身份證的復印件,登記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可驗證身份證原件。對合夥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擬任單位負責人指所有合夥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草案應當符合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合夥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可為其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應當包括條例第十條第壹、二、三、五、六、七、八項的內容。民辦非企業單位須在其章程草案或合夥協議中載明該單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