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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需要每年審核嗎?

法律分析:個體營業執照現在不用年檢,需要網上提交年報。網上年檢申報時間:每年3月1至6月30日。國家工商總局於2014年2月19日發出通知,從3月1日起正式停止企業年檢制度,要求各級工商機關做好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等壹系列新制度實施的準備工作。此舉意味著企業年檢制度將正式告別歷史舞臺。根據國務院新發布的《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正式取代企業年檢制。年報公示制將取代年檢;企業只需在規定期限內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並通過商事主體登記和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企業自身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未在規定期限內公布年度報告的企業,將被工商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第二條放寬市場主體準入管制,有效優化營商環境。

(壹)註冊資本實行認繳登記制。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繳的出資總額(即公司註冊資本)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事項進行自主約定,並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記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應當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和繳納情況。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出資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65438+萬元、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股東(發起人)足額繳納出資的期限。

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註冊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現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機構、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公開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具體另行研究決定。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修改前,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已經進行出資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鼓勵、引導和支持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其他非法人企業法人實施規範的公司制改革,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積極研究探索新型市場主體工商登記。

(二)改革年檢制度。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企業年報公示制度。企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企業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資產情況等。企業應當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企業年度報告的公示內容進行抽查。經檢查,發現企業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並通報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對未在規定期限內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其載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的經營異常名錄,提醒其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企業在三年內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恢復正常備案狀態;超過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其永久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不予恢復其正常記錄狀態,並將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黑名單”)。

改革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建立符合個體工商戶特點的年度報告制度。

探索實行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制度。

(三)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申請人可以通過提交合法使用該場所的證明來註冊該場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當地管理的實際需要,按照有利於市場主體準入和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自行或者授權下級人民政府對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條件作出具體規定。

(四)實行電子營業執照和電子登記管理。建立適應互聯網環境的工商登記數字證書管理系統,積極推廣全國統壹標準的電子營業執照,為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提供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服務保障。電子營業執照包含工商登記信息,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廣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電子化登記管理方式,提高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規範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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