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能源局發布《關於明確電力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對違法違規市場主體實施行政處罰程序後,各單位應啟動失信重點關註對象名單或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認定工作。根據《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行為清單》(2018版),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屬於嚴重失信行為,應當納入重點關註名單;屬於嚴重失信行為的,要列入“黑名單”。
電力領域市場主體的界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關於加強和規範電力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對電力領域涉及的市場主體進行了規範,對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電網企業、電力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企業、電力服務企業、電力設備供應企業列出了包括57個小項在內的15個大項的詳細認定標準。
識別標準
涉及電力領域的市場參與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未取得許可證從事相關業務、塗改許可證、隱瞞相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非法進入市場、未按要求及時變更註冊信息和用戶註冊信息且拒不整改的;
2.違反信用承諾,拒不整改;
3.因在其他領域嚴重違法失信被列入相關“黑名單”的;
4.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和其他法律處罰,且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
發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整改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未執行並網調度協議,不服從電力調度管理;
2.經審查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自備電廠未足額繳納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補貼;
3.違反有關規定,建設電廠直接向用戶供電的專線,以及與其參與投資的增量配電網相連接的專線。
售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整改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超出準入條件規定的售電範圍開展售電業務;
2.未承擔保密義務,違反規定泄露用戶信息。
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整改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納入“黑名單”:
1.有違反合同、竊電或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
2.存在安全隱患等影響電力安全穩定運行或威脅人身安全的行為;
3 .以各種形式逃避、拒絕和拖欠政府資金或政策性交叉補貼。
電網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整改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保底供電服務和普遍服務的;
2.電網安全責任未嚴格落實,供電質量未達到承諾標準;
3.未能實現對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其他電網企業的非歧視、公平準入;
4.存在幹預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自主選擇的行為。
電力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應按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轉讓、出租、出借、借用、塗改、偽造許可資質(資格)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
2.超越許可範圍承攬工程的;
3.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標和承包工程的;
4.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5.存在重大安全質量隱患,經監督未及時整改的;
6.未按照批準文件確定的招標方式進行招標的;
7.因工程安全質量問題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8.嚴重違反合同。
電能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整改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提供的平臺或產品問題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
2.拒絕處理客戶投訴;
3.以不正當手段競爭,擾亂市場秩序;
4.騙取州政府補貼。
電力設備供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整改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降低產品設計標準,偷工減料,或者在制造過程中使用假冒偽劣原材料和零部件;
2.在施工過程中(建築、安裝等。),調試或運行,出現質量問題,發生安全事故或質量事故;
3.不能安全穩定運行,或者技術、質量等性能指標明顯偏離設計值,經進壹步調試和正常維護無法解決的;
4.有商業賄賂,經營者為了銷售或者購買商品,采用財務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
參與電力領域的市場參與者在電力市場交易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按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無故不履行市場交易合同或者發生法律效力的交易意向;
2.未按時結算交易,拖欠電費;
3.惡意串通、操縱市場或者變相操縱市場;
4.提供虛假信息、違規發布信息,或者未按要求披露、提供信息的;
5.違反電力市場交易規則進行交易。
電力領域涉及的市場主體在電力規劃設計、政策標準執行、項目合作、建設管理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按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未按規劃總量進行產能布局、重復建設、低效開發利用和不平衡發展,違反相關優化原則的;
2.選擇性執行或者變相執行、消極執行、錯誤執行國家能源政策的;
3 .違反電力行業標準化工作有關強制性規定或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不達標的;
4.新建電力項目違法轉讓前期工作資質或者批準文件的;
5.違反法律法規變更新項目投資主體的;
6.應當核準的電力項目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準文件的規定開工建設的;
7.電力項目存在產能過剩建設、停產整改項目繼續建設、虛構項目爭取國家補貼指標、以資源綜合利用名義上馬低效項目等情況。
電力領域涉及的市場主體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節能減排方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按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壹年內累計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的;
2.發生《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條例》規定的重大電力安全事故;
3.重大生產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發生暴力抗法行為,或者不按時完成行政執法指令的;
5.發生事故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
6.監管執法部門認定的嚴重威脅安全生產的其他行為;
7.未按照國家要求有效落實電力、核電領域應急管理責任的;未建立電力應急指揮系統,未制定電力安全應急預案,未按要求開展應急演練;
8.未按規定安裝和運行環境保護設備,汙染物排放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和規定,隱瞞、偽造或者篡改統計數據和有關資料的;
9.阻撓或者抗拒依法實施的節能監察,情節嚴重或者隱匿、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的。
在許可監管中,發現電力領域涉及的市場主體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整改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納入“黑名單”:
1.出租、出借、借用掛靠資質許可的;
2.超出許可範圍或者許可期限從事相關業務且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3.不具備許可條件仍從事相關業務,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許可變更或註銷且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4.未經批準,擅自停業。
對市場主體存在相關失信行為,但尚未達到“黑名單”認定標準的,按照規定程序納入重點關註名單,通過約談、提醒、出具整改函等方式督促整改。
列入重點關註名單的市場主體未在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並退出,或者未明確整改期限三個月內未完成整改並退出,或者壹年內被列入重點關註名單三次及以上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列入“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