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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作廢聲明

營業執照作廢聲明實際所指的就是公司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後的俗稱的“登報掛失”事項。

營業執照丟失,對企業正常的經營將會帶來嚴重的阻礙,如果企業不能及時補辦營業執照或者未按規定公示作廢原有丟失的營業執照,可能會面臨行政處罰。因此,因此,營業執照丟失,需要立即向工商部門報失備案,並按該部門的要求進行申請補辦。

倘若營業執照毀壞的也應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決定,公司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溫馨提示:

1、對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免費公示“營業執照作廢聲明”的,按照“自主公示、自負其責”的原則填報。

2、在營業執照遺失或損毀申請補發時,登記機關不再要求申請人在指定的報刊發布作廢聲明公告,也不需要申請人打印免費公示的“營業執照作廢聲明”。

3、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免費公示“營業執照作廢聲明”1小時後,即可申請補發營業執照。

4、申請補發營業執照的,請先填寫《增、補、換發營業執照申請書》,由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投資者或者經營者簽字,其中,企業需加蓋印章,企業分支機構由隸屬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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