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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納稅人納稅遵從意識的原因有哪些

(壹)社會環境因素導致的不遵從

目前社會對納稅不遵從行為進行抵制和鄙視的社會風氣還未形成,對納稅不遵從行為形成的社會壓力還不夠。壹方面,稅收機制的缺陷制約了公民納稅遵從度的提高,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與應享受的權利不相匹配;另壹方面,稅收機制存在的缺陷不可避免地使納稅人產生納稅對立情緒和對所繳稅款去向的不信任感,進而刺激了情感性的不遵從。社會環境導致的不遵從體現在如下壹些方面:壹是國家財政支出結構不盡合理,存在既“越位”,又“缺位”的現象;二是財政缺乏透明度,從納稅投資論的角度看,公眾向政府納稅如同對政府進行投資,作為投資方向的納稅人,有權知道自己所繳納的錢是怎麽花的,為什麽要這樣花,這錢是不是非花不可等等,納稅人有權監督資金的運用,但是,我國財政支出缺少民眾參與,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科學的決策機制,在缺乏財政民主化和財政透明度的情況下,財政支出這種公***決策行為就很容易演變為個別領導的“隨意”安排,政府預算支出不是以納稅人的利益來進行,往往取決於領導的個人偏好,而領導的偏好未必能與納稅人的利益保持壹致。如此種種,均對公民的納稅遵從造成影響。

(二)國家法律制度不完備導致的不遵從

國家稅收法律體系不完備,不系統,效力層次參差不齊等問題,是納稅不遵從的制度原因。壹是缺乏稅收法律的母法—稅收基本法,即用以明確我國稅收法制的立法原則、立法權限以及納稅人、稅務機關的權利義務等的基本法則。二是程序法方面雖然有《稅收征管法》,但缺少組織法、納稅程序法等壹系列的法律。三是在實體法中雖然有《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但其他許多稅種如營業稅、增值稅和消費稅等,仍以暫行條例或條例的形式執行,法律層次偏低,使得我國稅收政策變化繁復,稅制構成要素復雜,納稅調整項目繁瑣眾多,各級政府和稅務部門制定的稅收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缺乏系統性和穩定性,有時甚至出現互相矛盾、朝令夕改的情況,給納稅人實務操作帶來很大困難,容易誘發偷稅動機,對納稅不遵從起到了催化劑的作用。

(三)稅務機關的原因導致的不遵從

壹是稅收宣傳不到位。雖然我們每年都有壹個稅收宣傳月,在這個月中,我們會采取各種各樣的的形式加大稅收宣傳,但是,往往是走過場的多,流於形勢的多,切合實際和註重實效的少,存在宣傳地點和形式單壹,往往只局限於某壹個線或點上,稅收宣傳深度和實效性不夠,諸如“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等稅收宣傳性內容標語多,綜合性稅收政策內容少,造成廣大群眾只知道稅法的存在,卻不知道稅法的具體內容,稅收宣傳內容過於主觀,稅務部門只關註自己宣傳什麽,不關註納稅人需要什麽,稅收宣傳方法老舊,這些宣傳不力,易導致納稅人的無知性不遵從。二是稅務機關的管理能力存在問題。稅務機關的管理能力強,納稅人的遵從度高;管理能力弱,納稅人遵從度低。稅務部門往往為了自己內部管理的需要,將稅收管理流程設臵的很復雜,將很多手續交由納稅人完成。納稅人面對這麽多的納稅環節,納稅流程,納稅手續,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同時,由於不能全面了解稅收有關法令、稅收業務,納稅遵從度成本明顯增高,易使納稅人出現懶惰性不遵從現象。三是稽查查處率與處罰率低下,稅收隨意減免以及人為的執法不公,直接影響納稅人的遵從決策。納稅人認為是否再對稅收遵從不再重要,反正查了不結,查了不罰或象征性地處罰,找找人可以享受減免稅,人情到了壹切都可以解決,征管工作本身的不嚴密性造成了稅收遵從觀念在我國長期難以樹立。四是壹些稅務機關的行政不作為,如有稅不收,欠稅不清,以及人為的在納稅人帳戶中延壓稅款等情形,從另壹個層面上造成稅收遵從度下滑。五是對納稅人的服務方面還做的遠遠不夠。壹方面還有大部分稅務人員的納稅服務理念沒有得到根本改變,少數幹部仍然有習慣淩駕於納稅人之上的思想,打官腔、擺架子的作風屢見不鮮,重權力,輕義務,重管理、輕服務的現象依然存在,另壹方面,納稅服務層次較低,納稅服務質量側重在服務態度是否熱情、文明禮貌用語是否規範等淺層次方面,而壹些真正能為納稅人提供便捷服務的項目尚不完備,如壹站式服務、電子繳稅、網絡納稅等等,不能滿足納稅人個性化的涉稅需求,壹些單位片面強調對納稅個體的具體辦稅事項提供熱情周到的櫃臺服務,而不夠重視服務措施落實與否,服務效果好壞與否,納稅服務流於形式,缺乏長效發展機制,同樣也造成了納稅人思想情緒上的不願意遵從。

(四)納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不遵從

從納稅人方面來看,稅收不遵從也有多種情況,主要可以分為原發性稅收不遵從和故意性稅收不遵從兩大類。其中:原發性稅收不遵從又分為1、無知性稅收不遵從,即納稅人能夠正確認識稅收,願意自覺履行納稅義務,但由於不能準確理解稅收法規,因而不能準確、及時地履行納稅義務;2、原生性稅收不遵從,即不能正確認識稅收,不願意完整、準確地理解稅收法律法規,不去自覺、準確、及時的履行納稅義務。故意性稅收不遵從也可分為兩類,1、自私性稅收不遵從,表現為不能正確認識和處理私人利益與公***利益之間的關系,不願意為實現公***利益而承受稅收負擔;2、對抗性稅收不遵從,表現為對政府行為不滿意,明目張膽的拒絕納稅,甚至出現暴力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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