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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是指什麽

1、什麽是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是指具有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運用勞動力組織生產勞動,且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等勞動報酬的組織。

2、哪些主體可以成為用人單位?

(1)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2)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

(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非公務員、非編制人員以外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可以成為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

法條鏈接《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3、用人單位的分支機構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嗎?由誰承擔責任?

(1)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單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將用人單位和分支機構都列為被告,由分支付機構承擔用工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補充責任。

(2)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在用人單位授權下以用人單位名義簽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承擔用工責任。

法條鏈接《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

4、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如何承擔責任?

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

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第五條

5、設立中的公司是不是用人單位?由誰承擔用工責任?

(1)公司設立過程中,發生產生勞動爭議,設立中的公司不是用人單位,由發起人承擔用工責任;

(2)公司設立不成功,由發起人承擔用工責任;

(3)公司設立成功後,因設立過程中產生的爭議,以公司為用人單位,由公司承擔用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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